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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的神圣职责,依法享有公诉权。不诉权是公诉权的载体之一,决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在我们国家,不诉主要有三种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二是存疑不起诉;三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
  

  改革相对不起诉的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当改革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的做法,代之以规范的复核、申诉制度,且审核必须成为上级检察院的具体业务,不能成为书面的过场。在外部监督方面,变检察院选聘人民监督员为人大常委会选聘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

  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撤案”权改为规范的不起诉决定。建议撒案排挤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弱化了不起诉的制约效力,由规范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来取代建议撤案,更容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坚持党在心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但在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不妨尝试与工商、国税系统一样,实行垂直领导,这样或许更有利于检察机关顺利的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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