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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应增加“不构罪”——绝对不起诉的条款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事诉讼法应增加不构罪绝对不起诉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依据,亟须立法
  

  三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以上列举的不起诉的种种情况,不包含不构成犯罪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却没有可以援引的、恰当的具体法律条文,造成“无法可依、无法条可引用”的情形,所以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第15条中应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形作为一款,即不构成犯罪行为,使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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