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起诉 >

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
  

  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X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年  月  日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