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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要: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审判独
  

  (三)审判独立的外在要求

  由审判独立的内在价值所决定,其外在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21〕(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即法院对所有诉讼案件,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法院代表国家对各种诉讼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和最终裁决。第二,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法官或法官和其他非职业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即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和作出的司法裁决均不应受到不当干预。第三,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审判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只能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通过对审判独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要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审判独立除制约和防止政府集权专制以外,它是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审判权作为审理和裁决诉讼案件的国家权力,其行使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任何干涉,一旦审判独立受到影响或威胁,其结果必然是损害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就将影响这种权力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因此,审判独立必然要求排除任何权力,任何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审判权独立本身隐含着司法公正,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也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外在表征。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或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干预,目的是通过这种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要求法院撤销其原判,重新改判)。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设置中,能够行使(也只能行使)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即审判权,不能也没有其它权力,这本身已经体现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如果审判权在运作过程当中,即在国家权力分工的范围之内行使其应有的权力,仍然受到某种外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无疑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尽管没有代替法院作出裁判,但其要求法院修改已经作出的裁判的权力是非常强有力的,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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