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人的上诉权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他们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之外的,并不依附于刑事部分,不受刑事部分是否有上诉、抗诉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在规定期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必然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同时,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不同时是刑事部分的当事人,即并不是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或自诉人的,其上诉权的范围只限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不能涉及刑事部分,同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并不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也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另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就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有权对全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也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单独就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还可以同时就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一并提起上诉。如果只单独就刑事部分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如果只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也不影响刑事部分;如果未明确针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是笼统声明不服上诉的,应视为对全案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