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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80条和第181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
  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同时将附带民事诉讼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同时,为了方便诉讼和审理,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只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上诉、抗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第二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无不当,则只需就刑事部分进行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而原判决、裁定又有附带民事诉讼且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在改判刑事部分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时,在程序上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应分别不同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因而,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处理,但是,我们认为,应当是可以调解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肯定。在进行调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适用于第一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第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该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具体地说,调解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平等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接受调解,也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不分是非、不分责任地“和稀泥”,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调解。

  3.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及时,不能久调不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判决,防止因调解时间太长而影响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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