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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80条和第181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裁判的抗诉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认为确有错误的,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抗诉。我们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抗诉的,其抗诉的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只就刑事部分的裁判抗诉的,其效力也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对全案提出抗诉的,其效力则及于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在内的全部裁判、裁定。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的审理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应当根据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上诉和抗诉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的范围的限制。具体地说,第二审人民法律不认是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还是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都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对于只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或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单独提出上诉或者提起抗诉的,我们认为,由于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际上是“两案一判”,即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只是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而已,因而如果仅就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只能就上诉、抗诉的刑事部分引起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抗诉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样,如果仅就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也只能就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引起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抗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抗抗拒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对于只就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律应当对案件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有关刑事部分进行处理,而附带民事部分因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排除在第二审的审理范围之外。同样,对于只就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案件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处理,而刑事部分因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排除在第二审的审理范围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上诉部分进行处理。如果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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