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是当庭就已执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不是当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翻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判决。
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庭执行的,或调解书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终结,调解不成,经调解无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