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宾是因为当时看到王莹与另一男子关系暧昧,因爱生恨而冲动将她残忍杀害的。”
5月16日,在山西省首次开庭审理案件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再次激烈交锋。
“我……我是一个被判处极刑的罪犯,国家能给我这样一个辩护机会,我……我非常感激。”吴海宾哽咽了。他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喉咙像有一只手在撕扯着声带,他用力地在颤抖声中吐出几个字:“谢谢法官、检察官……”
一声感谢背后,凸现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逐步深入的历程,也预示着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
18家高院基本解决编制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去年底,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然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为了解决审判任务加重与审判力量缺口较大、人员素质不高的矛盾,2005年底,最高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今年补充的人员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目前为法院系统补充的编制已经下达各高级法院。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各省高院根据审判案件数量的情况,预测出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申请增加必需的机构、人员编制,如果编制没有完全到位,各高院通过从下级法院借调业务骨干、面向社会招考、聘任下级法院审判骨干为助理审判员等方法,以解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