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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修正已经出现 错误,恰当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
  

        2、事实推定。在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时,是否采用推定以及如何进行推定将对司法审判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法律界对于推定制度是抱肯定态度 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 证,但不可否认,事实推定仍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或然性,适用推定原则得出的事实并非绝对事实,但从司法审判的功能,事实推定又是必要的,在据以进行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真实可靠的情况下,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应当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3、举证时限。从理论上讲,举证时效制度与司法公正(主要是实体公正)是相矛盾的,但司法审判的特性决定了举证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法院不可能长 时间陷入个案的纠纷中,更不能被当事人持有而不予提供的证据牵着鼻子走,否则,司法审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将永难发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化举证时 效均已成较为普遍的一项诉讼制度。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举证时效的规定尚是空白。有所突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 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一审裁判的根据”。反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随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包括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中。“基于人的这种基本避害欲求,民事诉讼中就有了诉讼效率 和诉讼时间性的价值评判,也使诉讼的公正性不仅受制于 诉讼的经济性,也受制于诉讼时间的经济性。”重构审判监督程序,建立证据失权制度,限制当事人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举证,乃是当务之急。尤其在民事诉讼二 审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新证据,提出新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举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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