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日本、德国、意大利都采取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德国刑法典》第43条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以刑代之。”《日本刑法典》第18条款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二年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所。”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法院已付诸行动,他们努力寻找破解财产刑“空判”的良药,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福建高院在去年6月,会同福建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判决生效后,将被告人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服刑时,应当一并附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已到位金额、未到位金额等。在执行中,凡需刑罚执行机关协助敦促服刑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函告刑罚执行机关。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服刑人员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或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的,不予减刑、假释。自执行这一规定以来,福建所辖的泉州中院对报送减刑假释案件中有并处财产刑的412件案件,采取督促缴交的方式执结129件,总金额达51万元,大大的超过了历史同期水平。
福州中院办公室副主任唐文生介绍,以往福州中院年均判处的财产刑案件有400多件。因得不到执行,每年都会有1000多万元以上的标的白白流失。福州中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成立刑事执行组,负责生效刑事判决、裁判中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同时,对可能依法判处被告人财产刑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2005年10月以来,福州中院共追缴的财产刑金额高达1218万元,仅今年头一个月就达192万元。福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犯偷税、组织淫秽表演罪案,该院刑事执行组法官经过多方努力与该案被告人在日本的丈夫取得联系,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其积极缴纳罚金。目前,法院已收到罚金196万元。余款采取以每月10万元的方式在今年年底付清。
凡事不破不立。任何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只要我们广泛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关注这一问题,解决这一难题,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迎刃而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梅贤明 何晓慧 修晓贞 发布时间:200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