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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死刑执行方式——兼评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 要 :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 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
  

  绞刑:致死时间较长些,但可保存尸体,尸体医用价值高,执行成本底。 

  斩刑: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死刑犯痛苦不堪,除了几个国家,其他国家都不使用。 

  电刑:由于强电压冲击死刑犯,尸体往往烧坏,使之极其痛苦,成本和技术要求高,不过致死时间短。 

  毒刑:毒刑分为瓦斯刑、毒气刑、注射刑三种。三种共同特点是死刑犯死亡较快,痛苦少。而瓦斯刑、毒气刑技术难度要较注射刑高,成本也教高,就三者而言注射刑被称为世界上致死最人道的方式 。 

  笔者认为,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是选择执行方式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本着以死刑犯痛苦最少为优先考虑条件,在未有更科学文明方式出来之前,采用毒刑 中的注射刑是较合适的。而对于中国来说,注射刑也是合适的,中国人受传统儒家的仁慈思想思想较深,支持行刑不增加死刑犯痛苦的人是大多数的,再加上中国医 学研究和技术水平已经日益提高,研究毒液和尸体利用方面有一定优势,在废除死刑前,我国采用注射死刑是必要和非常有意义的。实践也初步证明中国使用注射死 刑不仅受到了国内各界和死刑犯家属的认同,还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好评,它的实施不仅推动了中国人道主义人权、人权事业的发展,也为将来废除死刑奠定更坚实 的基础。 

  三、死刑执行方式发生转变的效应 

  死刑执行方式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向着更符合社会需要的发展的,而每次执行方式的转变不一定带来良好的效应,甚至有可能出现事 与愿违的效应。归根到底,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转变必须符合当时经济、政治、人文的发展,这样才会达到理想的状态。以下就我国正式采用的注射死刑为例,探讨它 的转变会带来什么效应。 

  (一)刑罚功能是否削弱 

  注射性能大大降低死刑犯痛苦,使人能在安详中死去,如果撇开深层次的东西,仅从表面来观察,这与“安乐死”并无二样。那么这种温柔致死的注射性 会不会削弱刑罚的功能特别是威慑功能呢?我国每逢严打期间,刑罚的威慑力确实在这期间提高了,这与重刑是有一定关系的,那么在采用了注射死刑以后,潜在犯 罪人会不会因为死刑变得至少在肉体不再非常痛苦而变成犯罪人呢?笔者认为不会,有以下理由: 

  1.在残酷刑时代,人们由于行刑方式极其残酷,因此,死刑犯不仅怕死本身,更害怕行刑的方式。这些残酷的行刑方式确实使死刑的威慑力提升了一个 高度。而到了文明刑时代,人们对生命的价值以极大的珍重,人们对死刑的畏惧已定格。这种畏惧首先是人的生命权被剥夺,人将永远离开世界,接着才是对行刑时 痛苦的畏惧。但对前者的畏惧远超过后者的畏惧时,执行方式不管减轻或增加痛苦,这对死刑的威慑力已不是很重要了。但如果后者超过前者,执行方式使痛苦减轻 就会影响到死刑威慑力,从而对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产生不良效应。目前来说,人权观念在中国已大大发展,人们热爱生命,对生命存在的价值比任何 时代都要大,人们对丧失生命权的畏惧比任何时候都强,所以注射性不会削弱死刑的功能。 

  2.到了文明时代,人道主义日益得到扩张。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已是对犯罪分子最大的惩罚和对潜在犯罪分子最大的威慑,至于用什么方式剥夺与犯罪 程度不具有直接关系,如果采用令死刑犯十分痛苦的行刑方式实际上是在社会树立了一种恶的榜样,不利于防止犯罪实现刑罚功能,相反采用人道的执行方式有利于 国民仁慈善良的人性,使国民强烈憎恶犯罪,有利于防止死刑。 

  3.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的实现方式不会改变事物的性质,正如市场方式不会改变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并能为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做出贡献。死刑要通过它的执行方式实现,只有实现了死刑它的价值、功能才能体现和持续。只要死刑的性质不变,就不会削弱它的功能 

  (二)对国民人性的效应 

  人存在社会中,社会影响着人。而人性也会受到社会影响而出现调整的。人存有善良、仁慈的人性,也或多或少地存有残忍的人性。而在人性中残忍占多 少与社会环境有关。鲁迅那个时代国民对杀人显示出冷漠、麻木,看行刑如同看大戏,体现出当时国民人性中的残忍,这与国民长期感受社会的冷酷现实有关。日军 当年发动侵略战争时,许多日军表现出极其残忍的人性,这与日军接受军国主义的教育,长期感染残忍的事实有关。因此,采用注射执行死刑,让死刑犯在尽量少痛 苦中死去,为社会营造人道的氛围,有利于抑制社会的残忍人性,促发国民善良、仁慈的人性,久而久之,国民残忍的人性将越来越弱。 

  (三)能否在行刑时更好保护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 

  生命权是人的其它权利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失去生命权,其它人身权也失去保障。前段时间报纸刊摘了一个被判死刑但未执行的死刑犯因病发作,执行机 关花了几万元抢救他的报道引发了死刑犯生命权的讨论,那生命权何时消失呢?笔者认为死刑犯的生命权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到真正死亡那刻起才被剥夺。理由有: 1.生命权是其它人身权的前提,但从宣判执行死刑到真正执行死刑存有一段时间,我国《诉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判后七天内执行死刑,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无论是 出于人道、人权还是别的原因,死刑犯仍然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不受虐待等人身权,既然这些权利还存在,那她们的源泉生命权也理应存在。2.在被判处死刑至真 正执行死刑这段时间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死刑犯被执行前的任何一个时刻,只要执行人员发现死刑犯确有冤情或有不应该执行的原因就须立即停止执行,也就 是说法院判决到真正执行死刑时,死刑犯的生命权至少还没被完全剥夺,他仍有恢复完全生命权的能力和权利。3.按照废除死刑派的观点,人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 的。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出于人道死刑犯的生命权应当至少持续到被真正执行死刑的一刻。笔者认为法院作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只是否定死刑犯生存的价值,使 生命权完全失去社会、法律的保护,到了真正执行完毕才算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而其它的人身权才消失。当一旦发现判决有错,停止执行死刑,法院再次判决死刑 犯不用执行死刑,也恢复对死刑犯生命权的社会、法律保护。因此生命权是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致死后才消失。我们知道死刑最终要通过某种方式剥夺死刑犯的生命 权。目前为止,任何一种死刑方式都不可避免地给死刑犯带来某种痛苦。假设一个人不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只给他人制造痛苦,这个人必定侵犯了他人的某种人身 权,同样执行死刑给死刑犯带来痛苦,必定也连带侵犯了生命权之外的其它人身权。试想以下,当执行方式达到了使死刑犯无痛苦的死去,则就解决了剥夺生命权之 前不连带侵犯其它人身权利。所以,尽管现在的科技还没达到使人毫无痛苦的死去,但注射死刑为解决这个问题有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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