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执行 >

刑罚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是对判处或裁定适用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5类罪犯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执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法执行方式。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3、执行机关对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不够重视,监管不力。
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考察,现行法律规定总体上实行的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基层组织协助的模式。此种模式的弊端是:公安机关主要是办案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社会刑事安全,业绩考核也主要是“破案率”,对监外执行罪犯只能用少部分精力去维持,不能很好地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和管理。有的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视为“软指标”,思想上不重视,责任上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对监外罪犯监管不力。
二、监外执行罪犯存在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
监外执行罪犯存在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监外执行的裁决到交付,从交付到具体的执行、监督、考察,其间涉及的主体有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1、立法上有缺陷,监外执行主体过于分散,责任不明。
我国法律对监外执行主体的规定多有交叉或矛盾冲突,对监外执行谁负主责规定不明,管辖冲突,造成司法机关在刑罚执行中配合不足,工作割裂,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严重。如武穴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武穴和大金两个乡镇试点,这两个乡镇的司法所对监外执行罪犯也可以监管,从而出现同一案件的三名监外执行罪犯一名由大金派出所监管,另两名由大金司法所监管的情况,形成了你管你的,我管我的,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面。
2、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度软化。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专门进行监外执行监督的机构,此项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一般来说,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普遍存在年龄老化、人员力量薄弱、经费匮乏、交通通讯等必须的设备缺乏等问题,加上监外罪犯居住地分散,流动性很大,以至检察机关的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顾此失彼,难度很大,很难做到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另外,在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上,检察机关缺乏信息知悉的途径,在监督措施上没有硬性的纠正措施,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执行机关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检察机关除向上级反映外,没有其它办法,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影响了监督的执行效果。
3、对监外执行工作中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相关法律对监外执行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具体操作规程,导致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强硬。如针对监外执行罪犯不请假擅自外出问题,只能督促其家人让其回来接受监管,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为他们行踪不定,无法查找其下落,再者受经费制约,也不可能到外地去查找。2007年石佛寺派出所对私自外出长期脱管的监外罪犯刘某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力度显得比较苍白,不能够很好地震慑犯罪。再如在异地监狱服刑被保外就医后,保而不医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外出经商,长期不归,有的病情明显好转甚至痊愈也不收监,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为刑满释放一样,毫无约束力,又无法追究监护人、具保人的责任,导致监外执行工作中不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于形式。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