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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

时间:2011-05-13 12:0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目前,警察出庭作证已逐渐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这种司法实践的尝试,将为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积累宝贵的经验。
    以上几种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保障辩护方程序性辩护权利的实现。程序性裁判机制使辩护方拥有了程序性辩护的空间;程序性制裁制度为程序性辩护达到辩护目的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依据;法院只有具备中立性和独立性,才能够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公正的裁决,程序性辩护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院集刑事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于一身,严重地影响了程序性辩护权利的实现;律师在场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保证了辩护方在进行程序性辩护的时候,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警察出庭制度,则使法庭能够更好地查清事实的真相,使侦查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充分地暴露在法庭之上,使程序性辩护取得较好的效果。虽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2007山东律师论坛获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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