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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3、郑经理从未隐瞒过手机属于公物公用的事实。郑经理派崔民从财务上拿转帐支票以公款为煤运公司经理购买手机,以及后来转户到体委使用该手机的行为均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数次用单位公函开停机转户,手机费用公款报销。在当时东南地区只有极少数几部模拟手机的情况下,购买使用手机是十分招眼引人注意的事件,因此,各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办公室人员均应当知道该手机是属于单位所有的。


    4、未入固定资产帐不是郑经理的过错,更不是贪污犯罪的认定标准。首先,按照财务制度,任何人无权干涉财会人员如何记账,财会人员不会请示领导如何记账。郑经理作为经理只应对是否购买手机做出决定,不可能包办代替财会人员记账,其不负有亲自将手机入固定资产的义务,也从来没有说过该手机不入固定资产的话,依法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责任不应由郑经理来承担;其次,固定资产帐不是认定是否国有资产的唯一依据,也不是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控制的标准,更不是贪污犯罪的认定条件。


    5、关于申报的问题,只有涉及个人资产不明料的情况时,才存在私产申报的问题,但本案中的手机本来就是单位的公物并非郑经理个人私产,郑经理无权申报、无须申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对于公物的登记需要负责人来主动申报。


    6、发票上写“通讯器材及改制费”不能证明是为据为己有而弄虚作假。首先,郑经理从来都否认曾指使别人说不要写手机字样的发票,其与崔民的证言效力一对一,故无法认定;其次,就连崔民在原一审中也说,该字样不是郑经理指示的,而是邮电局工作人员想当然那样写的;第三,手机当然属于通讯器材了,即使未明确写手机字样,财会人员也应核查清点是何种通讯器材,所以但凭该字样不能证明是弄虚作假。


    7、郑经理离开东南煤运公司时未移交手机不等于贪污。首先,不是郑经理拒绝移交,而是煤运公司未给郑经理移交的机会,在离开前,煤运公司已将郑经理的办公室强行占用,所有办公用品不知去向,但却没有任何人郑经理提出要办移交手续;其次,后来手机是转户到了地区体委,仍在国有单位名下,当时的体委主任郑经理对手机的使用继续手国有单位的控制。


    8、关于邮电局登记底联上的“自费”字样,与郑经理无关,与本案被控犯罪无关。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郑经理供述、购机承办人崔民证词)均显示,郑经理和崔民从未说过该机是自费购买或是自费付费,正相反,崔民购机时用的是单位的转帐支票,并要求将购机人写成东南煤运公司,这显然是公款给单位购机,何来自费的依据?可见,“自费”字样不知从何而来,与本案和郑经理均无关。


    9、该手机遗失时,价值已经非常低,最多能值几百元。该手机遗失时,已是97年,当时东南地区的新模拟手机的价格只有千元左右,何况该手机已经使用了三年,其价值最多几百元。因此,退一步讲,假设郑经理遗失手机的行为是贪污或者挪用的话,也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四、被指控的第三宗犯罪:关于索贿10000元的问题。


    控方证据严重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控方用于认定索贿的唯一证据就是是李一言证词,然该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两次笔录中关于郑经理如何索要的关键情况前后矛盾。一次笔录称郑经理说,“我到省委党校学习你还得给我办一件事,给我准备一万元现金”,另一次笔录又称郑经理说“在你这里给咱办一个事,你给咱准备一万元,……给我说要钱时光说了让准备一万元,在这之前郑经理说了一会要上党校,我认为就是上党校要用一万元。”

    ②、笔录中李一言说不清是索贿还是借钱,而且从其内心来说,主观上更倾向于借钱。李一言在笔录中说他也不知道郑经理是在借还是要钱,他没想那么多,但他认为郑经理是个领导干部,是会还钱的。
                  
    ③、李一言的证词内容与其是否涉嫌犯罪有直接的关系,故该笔录内容不可信。如果李一言承认主动行送,可能涉嫌行贿罪,如果否认主动行送而称对方索要则无此风险。


    ④、李一言的证词内容不合逻辑、不合常理。首先,其称郑经理让其将一万元索贿款交给司机康平保管,若真如李一言所讲是郑经理将门关住后悄悄索贿,郑经理就应该偷偷将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又怎会公开让他人保管;其次,其称在郑经理吃完晚饭时,15200元都准备好了,但其却说在郑经理在院里等车要走时,其只拿了一万元现金对郑经理说一万元准备好了,没拿5200元代培费。逻辑不同。


    ⑤、李一言在笔录中说,当天他与郑经理坐在郑经理的专车上时,郑经理跟他说的代培费一事,然而郑经理和司机康平均称当天刘荣立从未坐过郑经理的专车。


    ⑥、李一言的证词与郑经理的供述相对立,效力一对一的情况下,再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⑦、证人依法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李一言未出庭。


    2、所有证据显示,郑经理从未为刘荣立承诺或着手谋利。


    3、康平当庭证言与郑经理的供述相结合证明,郑经理发现该笔钱后,立即拒绝收受。若不是拒收的话,郑经理应该悄悄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怎会问康平怎么回事,并让其收起来处理一下。


    4、单凭郑经理一句


   “咋回事,收起来”的话便认定系“收受”是错误的,单凭这句话,控方不能证实话语的意思就一定是收受,而不是暂时放起来随后退给李一言或者交公。


    5、郑经理关于没来得及处理该笔钱就被机关查扣的说法属实,因为,法庭调查可知,发现李一言送的这笔钱后,第二天一大早郑经理就去山川县处理紧急事件,间隔一天后,侦查机关便查扣了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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