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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案例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事案件辩护

     案情介绍:2006年5月17日上午,在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利生村发生了一起血案,55岁的残疾村民沈根兴用铁质钉耙将65岁的邻居沈云寿砸死,之后又用铁钉耙将闻讯赶来的沈云寿女儿沈永芳砸成。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沈根兴提起了公诉,遵照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的指定,本律师“有幸”担任被告人沈根兴的参与了诉讼并向法庭提出了具体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沈根兴从轻予以处罚。2006年10月24日,嘉兴市中级人法院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根兴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以持铁耙打头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根兴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根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沈根兴表示服判,至此,这起杀人血案的司法审判程序宣告终结。

    附:《辩护词》

    沈根兴被控“故意杀人”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条例》,本律师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为在本案中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沈根兴担任辩护人,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务。

    本辩护人在接受指定后,查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材料,并且到嘉善县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沈根兴。通过以上活动,本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从而对于本案的性质也有了自已的认识。今天,趁本案开庭审理之际,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沈根兴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希望我的辩护发言能受到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来看,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沈根兴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本辩护人根据案卷材料中所反映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沈根兴的当庭陈述认为,本案被告人沈根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从本案其本事实是:被告人沈根兴在2006年5月17日那天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沈云寿重伤和被害人沈永芳轻伤,其中被害人沈云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但是,本辩护人从公诉机关向嘉兴中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内容中无法看出被告人沈根兴在行为当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只能看出被告人沈根兴当时具有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案发当日早晨,被告人沈根兴和被害人沈云寿在桥上刚刚为粪缸一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而被害人沈云寿扬言要砸沈根兴家的粪缸并且立即拿着一把铁锒头前去沈根兴家的猪棚采取行动。当跟在沈云寿后面的沈根兴看到沈云寿在拆自家猪棚铁栅栏时,他从猪棚里拿上这把铁耙,他这时对沈云寿提出了口头警告说“你再敲,我就对你不客气!”,此时的沈根兴内心仍然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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