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天在西南财大跟我们研究生一块讨论,他们有一个定期的学术沙龙。当时讨论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讨论得很热烈。我说同学们,你们知不知道博登海默在美国法学界是个什么样的地位,在世界法学界是个什么样的地位?你们在其他任何一本书里面能看得到博登海默的名字吗?他在中国法学界这么大的影响、这么高的地位,成了我们中国法学界引用频率最高的一本著作,为什么?当然一个是因为邓正来把它翻译过来得早,87年就翻译了;但翻译得早,其实翻译得早的书很多呀!我们五六十年代翻译那么多的书,包括法哲学方面还是不少啊!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呀,那为什么不去引呢,为什么都要去引博登海默的呢?就因为它契合了中国学者做学问的骑墙的态度、中庸的态度,这种折衷的方法。博登海默就是这样,他很少有自己的东西;他的书前面一部分把人类思想史纵向的各种观点拉一根线条,然后后面把这些东西综合拼凑起来,叫综合法理学,折衷嘛!他这种学问方式注定了他在西方学界不可能有他的地位,不可能有他真正的学术思想。但中国学者们呢,喜欢这个东西!中国学者们认为这才是学问——不痛不痒、不偏不倚的,什么都说到了。所以我讲对折衷说同学们要特别注意——我不是说坚决不用它,但是你要做一个学者,要做一个有思想的学者——按苏力的话来说要有你的贡献的话,可能我们要小心一点——在研究问题上不要去轻易地搞什么折衷说!你一定要提出自己的真知见解,哪怕你是错的——其实也不一定是真正错的;老是想去等着搞折衷,他们把观点都提完了,我再一中和,这不又是一个新东西出来了吗?完了!我们中国、中国的人文社科界为什么缺乏发展,很大程度上大家都想等着搞折衷,等别人冒出来,然后我再去批他一顿,自己就出学问了。所以我先讲折衷说——从方法上给它一种评价。
然后我们再来看犯罪构成的折衷说,它真的是法律与理论的结合吗?法律与理论的结合,结合出什么东西来了?它在本体上是什么东西,结合出来的是法律还是理论?同学们可能要问:冯老师你这个问题不对呀,我们讲的就是法律与理论的结合,折衷说是这样讲的。但是我问你——这结合出的本体是什么?你总要把它定位在某个方面!我们逻辑上讲上位概念,你折衷说讲犯罪构成,上位概念是什么,是法律还是理论?所以大家注意,折衷说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最终折衷说仍然是把犯罪构成定位在理论上——只是说这个理论是对法律的一种说明性的理论,其实和我们第二种学说又有什么差别呢?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所谓的理论说可不是我们学者、我们的教科书随意编造。我们叫刑法解释学——刑法规范注释论,是对条文、对规范、对文本进行解释,按照一定的方法原理进行解释而形成的一种理论——理论本身就是对文本的一种解释。所以对折衷说,我觉得它没有什么真实的、实际的意义。这是关于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模型它的本体属性的问题。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解
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模型,它的存在意义就是同生活中的原型进行比较。那么怎么去进行模型和原型的比较、怎么具体进行操作?这就涉及到对苏式体系的理解问题。一个模型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多的,当然有的可能很少。像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只有4个字,条文只有4个实质性的字眼,但实际上包括总则在内的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罪过呀、主体呀这些规定,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像贪污罪受贿罪这些条文,就算比较复杂的,它包含的内容很多。作为一个模型它怎么去同原型进行比较,在方法上我们必须要找到一种可操作的路径。
我这样来理解苏式体系:如果一个模型要直接同原型进行比较,这种工作是无法进行的——叫作老虎吃天,没法下口;天太大了,从哪里咬起走呢?按照苏联体系的话,这个时候就必须把模型进行一种分解,把一个完整的模型切成四块。大家注意,这个在逻辑学上叫做分解,就是切割;按我的说法——那就是把一个西瓜砍成4大块。一个西瓜不砍开的话,那你怎么吃呢?圆溜溜的你没法咬!但一砍成四块,就好办了,就能咬到了。模型它要比较,就必须要把它切开;按苏联人的体系它是切成四块——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我们中国刑法学界长期讨论这个问题,究竟是该分四块,还是五块,还是分三块,还是分两块。我们同学应该对这个有一些把握——究竟该分几块,有没有一种大家都相对能够接受的分法?
首先我们承认一点:一个西瓜怎么切这里面实际上是有规则的,不是说你把这个西瓜随便怎么切都行。那你拿起刀把这个西瓜横七竖八,乱砍一气,这个西瓜切下来你就没法收拾了,汤汤汁汁都流光了,还吃什么呢!所以并不是怎么切都可以,它有一定的规则。这个西瓜怎么切,那究竟切两块、三块、四块、五块?或者你就说切四块,这四块又怎么切?你可以横着连切三刀,那也形成四块;也可以横着切一刀,竖着再切一刀,可以形成对称的四块。我们今天对苏联体系的理解并没有把握住它的真谛——为什么他们要切四块?我们简单地就去批评、去批判、去推倒。我们搞刑法学20年看到的东西太多了,我一般不去参与论战,我觉得好累呀!大家论战好象不在一个层面上——真的不在一个层面上,怎么讨论?讨论什么二要件、三要件、四要件,一些基础性的理念大家都没有共识,你怎么论战?没有事实价值二元分立的这种方法,没有模型和原型自觉分离的这种思路,你怎么来讨论分割问题。我很深切地理解到这一点,所以我一般不太愿意同谁论战——大家缺乏共同的前提或者平台,讨论来讨论去的,按北京话都是“瞎掰”,浪费时间!因为你也说服不了他,你要说服他就不是两分、三分、四分的问题,而是需要在基础性的层面上去说服他,那好困难!
对模型怎样进行分割?要说有什么规则的话,那就是“好操作”!就是你怎么分割使模型同原型的比较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完成,很方便地进行操作。你把这个模型切得太细,把这个西瓜切得太零碎,切成小薄片了,你拿都拿不上手,还吃什么呢?那你砍得太大了,砍两块行不行呢——砍两块你怎么吃西瓜呢?那全都糊到脸上了!所以这里面怎么砍是有规则的。苏联人砍成四块,我觉得砍得非常好——真的,我发自内心的认为。我并不提倡对犯罪构成进行重构,我一直持完善说。因为我对苏联人这种体系,这种体系的文化底蕴,与我们东方民族思维方式契合的这种东西,我还有另外一种理解——它有一种文化的东西在里面。我非常理解苏联人的这种思路,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产物——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对立,它是东方民族天人合一思维方式的产物。俄罗斯民族他虽然没有“天人合一”这个概念,但实际上东方民族、土地民族都有许多同样的思维方式,有它存在的道理。我觉得苏联人砍成四块非常合适,在我们司法操作中它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