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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模型”意义解析

时间:2011-05-13 11: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什么叫客体?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你既然是模型,是模型中切出去的一块,你讨论什么行为所侵犯的,你怎么会有这样的定义呢?“行为所侵犯的”——它对事实状态、对原型的东西进行了描述,缺乏模型和原型自觉分离的这种思路;尽管它大体上找到了一种感觉,但是它不太精密。所以如果纯粹从模型看什么叫客体,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于有没有具体行为侵犯,那不是在模型上需要讨论的东西,那是另一个角度的问题——属于司法过程中模型的具体运用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一个犯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行为是否侵犯客体不在这儿,至少在客体要件中不需要有这种添加。无论是讨论重婚罪、诬告陷害罪、抢劫罪,你强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就行了,有没有行为侵犯那不是客体模型本身讨论的问题。

    那么在客观方面要件,在模型意义上它是对生活中各种具体事案进行概括,对行为的外观形态的类型化描述,它纯粹是外观的东西。在日本刑法中叫“裸行为”——它不包含什么“有意识、有意志”的问题;而苏联体系中对客观方面要件强调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有意识有意志而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你不能在这里讨论行为是否“有意识、有意志”!客观方面是孤立的四分之一要件,这时候我们看到的是纯粹的外观形态——动作或者叫裸行为。举个例子:一个妇女带小孩睡觉,她白天受了惊晚上就做噩梦,一脚把孩子踢到床下,孩子头着地给摔死了。那么外观上她有没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其实这个案件从客观上看,完全符合刑法的杀人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性。但按照我们现在这种要件来表述,强调还得“有意识、有意志”——这需要在客观方面讨论吗?当然不需要!你伸一脚把孩子踢到床下去,在外观上就已经有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且发生了刑法上的类型化结果——孩子死了,从客观方面要件看已经完全符合。但是她构不构成犯罪呢?我们是一个一个要件的分析评价,这里只是客观要件的满足。

    再看主体要件,主体要件要解决什么问题?主体要件我们教科书规定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说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主体要件是模型中切出的四分之一,那你管它有没有行为!你这里讨论的是主体的一种资格,说穿了就是年龄和能力;至于有没有实施行为不在这里讨论。那么按照这种规定性,我们在座的大家包括我自己在内,都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我们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要件对我们来说都是符合的。主体要件符合并不等于你就是犯罪人,还有其他要件管着,所以不需要担心好像把我们都看作是犯罪主体。苏联人当时可能有这些顾虑,所以要在主体要件中强调实施危害行为。但实际上运用主体要件时是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它不会对我们生活中所有人的犯罪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用不着担心。

那么主观方面要件呢?它是对内心心态的考量和分析,涉及动机、目的和罪过问题。

    作为模型的四要件在司法运用中,实际上无形中把一个作为原型的具体案件也分成了四块,孤立地一块一块来考察,把模型一块一块的要件同原型一个一个的事实要素简单地进行比较。如果都符合,那么我们做出整体上的评价,原型由此而获得犯罪的意义;如果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最终就缺了一个,少了四分之一,拼回来的是四分之三,那么都不构成犯罪。苏联的体系就是这样直观简单方便地进行司法操作,它需要的只是我们对它进行一些完善。它在我们中国的司法环境中运行了五十年,在一些疑难案件的解决上,我们千真万确是在运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运用这些要件进行分析。我每年都要参加一些案件的讨论,我们的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他们也是运用“犯罪构成”这套语言;大家都使用共同的语言——客体是什么啊,主体是什么啊,主观方面啊,客观方面啊,都是用这些语言这种思路进行讨论。我们这一代人在司法界已经很多了,也掌权了,大家约定俗成都用了十几二十年了,大家用共同的语言来讨论疑难案件。

    苏联这种体系在我们国家是根深蒂固、植入人心的,我们必须重视它、面对它。当然是不是这种体系我们不需要改变,当然不会是这种结论!我昨天下午还在和兴良教授讨论这个问题,兴良和光权教授认为在中国目前要尽快推行大陆法系的这种体系,不管它眼前司法能不能马上使用。作为一个学者追求自己所坚持的学术真理,认为应当尽快推出它,通过逐步的呼吁而得到运用;我是真的很佩服兴良教授和光权教授他们这种探索的勇气,但是作为学派观点的话我是不主张不赞成这种思路的。我觉得苏联的这种东西在中国还可以用,而且稍微改造一下,还蛮好用的!社会科学有一个原理:解决同样问题,越简单的方法越科学,最简单的方法最科学!德国人的方法太复杂了,它不好用。对中国人来说、对我们这个民族来说,至少在相当长的阶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德国人那套东西都会不好用。德国人的体系中暗含着中国人无法接受的东西——那就是事实与价值二元分离的前提。我个人是能接受事实价值二元分离的这种前提。但我们整个民族的思维、民族的文化它很难接受这种东西。如果没有事实与价值二元分离的这种前提,你真的要把德国的体系拿到中国来用的话,要不然是没人用它,要不然是用也最终恐怕会造成混乱。我个人是这种感觉。(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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