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商业贿赂通过收买掌握市场支配权力的个人或单位的手段恶意排斥竞争对手,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制度极具危害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当前我国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之中,市场经济的各项机制、体制尚不够完善,极易导致腐败在经济领域的盛行。作为经济较早发展的省份,广东省的商业贿赂较为多发,主要涉及工程建设、医疗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多个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行业,并呈现出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手段日趋隐蔽的特点。我省司法机关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常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甚至因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通过调研,广东高院刑二庭分析总结了我省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听取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出台了《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通过这一指导意见,我们希望能够实现以下几点目的:第一,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范围,统一全省各级法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第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商业贿赂犯罪数额标准,为全省各级法院提供明确的参考,维护司法的统一性。第三,就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收受贿赂、行为人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财物等实践中常遇的疑难问题以及医疗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弥补法律适用的空白,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以达到维护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的效果。
二、起草说明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和范围
《指导意见》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既包括直接体现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包括体现于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理秩序。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反映了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此,商业贿赂的概念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商业贿赂仅指为促成商品交易、排斥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贿赂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广义的商业贿赂除了狭义的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比如生产厂家为获取生产许可、建筑单位为提高其资质级别而向有关管理部门行贿。《指导意见》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作广义的理解,未将商业贿赂犯罪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包括了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有利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及良好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