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刑法理论
法治焦点
罪名详解
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疑难刑事案件
辩护指南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起诉
>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
时间:
2011-05-11 17:29
来源:
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 委托辩护 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案件出现可以和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应当与委托辩护相衔接,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由人民检察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机构派遣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隔线----------------------------
上一篇:
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下一篇:
略谈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证据使用
收藏
推荐
打印
推荐内容
酌定不起诉的概念
证据不足不起诉
什么是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和启动程序的缺陷和完善
不起诉的种类
提起公诉对法院的效力
公诉审查起诉的期限
国家的人权承诺
公诉的提起条件研究
热点内容
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和启动程序的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浅谈审查起诉案件规定最低时限的
专家呼吁:应适度扩大不起诉的适
不起诉意见书
法律对不起诉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
浅论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
国家的人权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