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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 委托辩护 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案件出现可以和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应当与委托辩护相衔接,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由人民检察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机构派遣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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