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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证据使用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 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 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
  

3、 必须认真审查各种证据,剔除各种证据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从而使这些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在环节中,我们亦会经常碰到有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即 “零口供”案件,对这些案件,我们非常注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直接、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锁链,坚决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处 罚。如在办理朱某诈骗案件中,朱某诈骗受害人10万元货款后潜逃,朱在诈骗前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诈骗后杳无踪影,朱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我们通过搜集朱 在诈骗前、诈骗过程中一系列间接证据,从而形成锁链,使朱某未拿一分货款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亦以朱某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向法院提起了,同样,在 办理罗某盗窃案,董某破坏电力设备案等“零口供”案件中,注意审查案件的其他证据,都做到证据之间形成锁链,使罗某、董某均受到了刑罚的处罚。

4、 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申诉权,同时又要注意辨别证据的真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只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们都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涉及到罪与非罪这些关键性的证据,我们都及时审查,辨别真伪,对于辩护人或者证人 伪造证据的,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于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 但因为其手段的违法性,亦不能采用。

5、 要加强对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七大类,对于不同的案件,使用的各种证据的侧重点亦不同。因此要重视针 对不同的案件,及时搜集各种证据,如对于交通肇事等案件,要及时勘查现场,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受贿、行贿等自侦案件,由于受贿、行贿这种犯罪证据的 特点基本上一对一,证据比较单薄,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因此要做好录音、录像,通过视听资料这种证据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案 件,要重视鉴定结论的运用。总之,对于不同的案件,证据运用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只有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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