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说:“暴力取来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虽然有时候我们无法确认侦查部门的取证行为是不是暴力取证,但是有些非法证据还是能看得出来的。比如6拨人连续47个小时不间断讯问同一个嫌疑人,这样得来的口供,我们在提起公诉时肯定会予以排除。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是直接的言词证据,而对因非法取证行为所衍生出来的实物证据,也就是理论上称的‘毒树之果’却没有排除。既然‘毒树之果’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那么从理论上说暴力取证就有了原动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取证现象,还得从立法完善上多做工作。”
陈检察官说:“从2008年开始,南宁市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命案、毒品案要进行全程同步录像。现在南宁市都做到了。而且现在发生命案,检察官也要到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暴力取证问题。”
一位姓汪的检察官说,据他了解,自从上级检察院有命案到场的要求后,钦州市认真落实了这一制度,不仅刑事命案到场,连交通事故致死案,公安机关也通知检察院到场。
李检察官介绍,贵港的公安机关对命案取证一直很慎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一直很好。她说,一出命案,贵港检察官都到场。有一起命案,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收集了一轮证据后,检察官还在隐蔽的地方发现了一个血掌,最终补取了一个血印,巩固了证据。
焦点问题
怎样理解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面对尸源不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办?
案情之三
针对尸体身份没有确定,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的问题,柘城警方的解释是当时确实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
商丘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证据上的明显漏洞,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探讨
“尸源问题没有解决,如果是你们办这个案子,你们怎么办?”会议主持人问南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
“我们肯定会作存疑不诉。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不过,如果案件现场有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是某某杀的人,即使被害人是无名氏、流浪汉,即使尸源问题没有解决,我们也会起诉。”陈检察官肯定地回答。
关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有位检察官说,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标准,比如,2008年,省就出台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规范,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