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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我们该思考什么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们的检察前沿理论系列学习会今年已经进行了4次,每次都能各抒己见探讨问题,既拓宽视野,又启发心智,激发大家思考深层次问题。这段时间河南省赵作海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们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什么样的思考?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
  

一位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说:“暴力取来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虽然有时候我们无法确认侦查部门的取证行为是不是暴力取证,但是有些非法证据还是能看得出来的。比如6拨人连续47个小时不间断讯问同一个嫌疑人,这样得来的口供,我们在提起公诉时肯定会予以排除。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是直接的言词证据,而对因非法取证行为所衍生出来的实物证据,也就是理论上称的‘毒树之果’却没有排除。既然‘毒树之果’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那么从理论上说暴力取证就有了原动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取证现象,还得从立法完善上多做工作。”

陈检察官说:“从2008年开始,南宁市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命案、毒品案要进行全程同步录像。现在南宁市都做到了。而且现在发生命案,检察官也要到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暴力取证问题。”

一位姓汪的检察官说,据他了解,自从上级检察院有命案到场的要求后,钦州市认真落实了这一制度,不仅刑事命案到场,连交通事故致死案,公安机关也通知检察院到场。

李检察官介绍,贵港的公安机关对命案取证一直很慎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一直很好。她说,一出命案,贵港检察官都到场。有一起命案,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收集了一轮证据后,检察官还在隐蔽的地方发现了一个血掌,最终补取了一个血印,巩固了证据。

焦点问题

怎样理解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面对尸源不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办?

案情之三

针对尸体身份没有确定,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的问题,柘城警方的解释是当时确实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

商丘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证据上的明显漏洞,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探讨

“尸源问题没有解决,如果是你们办这个案子,你们怎么办?”会议主持人问南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

“我们肯定会作存疑不诉。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不过,如果案件现场有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是某某杀的人,即使被害人是无名氏、流浪汉,即使尸源问题没有解决,我们也会起诉。”陈检察官肯定地回答。

关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有位检察官说,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标准,比如,2008年,省就出台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规范,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

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背景资料: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

焦点问题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之四

2010年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已经对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了解,这3名当时办案的人员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前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被停职接受调查。

探讨

“当年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现在怎样了?”学习会上一位领导关心地问。

“网上说是辞职当律师去了。”一位检察官回答。

有位检察官说:“据网上的相关资料显示,对商丘市检察院的追责是因为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这可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进行解释。顶了3次,明知证据不足,仍起诉,不追究一定的责任,显然是难以取信于民的。虽然其中有深层次的原因,但老百姓还是会认为司法机关不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屈服于一定的压力。这其中也折射出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重要性问题。当然,本案发生于10多年前,就目前执法环境而言,是不应该再出现这类案件的。当前,检察机关正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主题教育活动,是很有意义的,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归根到底是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现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下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如果意见有严重分歧的,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汇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地方不当压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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