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它应当对全部具备公诉条件、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起诉。但刑事案件要证明到无懈可击的程度,往住比较困难,而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尽量争取定罪,那么,对于那些即使不排除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实践中有时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提起公诉。如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更为突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某些案件即使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也倾向于提起公诉。
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较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尤其是其中的受贿犯罪案件,证据难以取得,证明十分困难,因而犯罪黑数很大,检察机关力求起诉这些案件,以履行其反腐肃贪的责任。二是由于对这些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通常还扣押了一部分财产,如果不提起公诉,意味着立案与逮捕不当,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对这些案件尽可能地提起公诉。不过,为了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二、目前对公诉标准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目前在讨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设定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与判决标准同一论。即认为公诉标准应当与判决标准同一,主要理由是有利于保证公诉的有效性,防止公诉失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同来论证同一论的观点。如孙长永教授指出,其他法治国家对公诉有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抑制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对公民进行不当指控。但中国的公诉权独占,不能付诸司法审查,因此必须设定较高的公诉证据标准,以防止公诉权的不当发动。
应当说,“同一论”仍然是“官方”的主导意见。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2001年7月在《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适用‘两个基本’认定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保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要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掌握具体的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就要依法起诉、判决”。这里所表达的,仍然是标准一致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