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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法院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法院判决标
  

  2.区别于判决标准论。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以及检察机关的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公诉的标准与判决标准应当有区别。主要理由是:

  从比较研究看,这种区别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如国外以“排除合理怀疑”或建立“内心确信”为定罪标准,而起诉标准则可能是“合理的根据”(美国),“有犯罪嫌疑”(日本),“足够的事实根据”(德国)等,与定罪标准都有一定区别。

  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看,检察机关应当是一个能动的积极的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机关,它应当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一切违法犯罪者进行追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制。降低起诉证据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

  从公诉与审判的关系看,因为控诉与辩护这种“相对制度”的存在,国家法制允许某种程度的无罪率,否则,就成了控诉决定一切。或者像日本学者所说,刑事司法成为“检察官司法”。这就意味着允许检察官对某些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来做最后把关。

  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看,我国审判方式改为控辩方向法庭举证的所谓“控辩式”诉讼以后,辩护的空间扩大,辩护性证据的产生可能增加公诉后果的不确定性。鉴于这种情况,应当采取积极的起诉方针,尽量对可能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因为起诉后还可以争取获得新的定罪证据。

  三、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基本看法

  我认为,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同于或基本同于判决标准。理由是:

  其一,能够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否则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获得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率越高,意味着公诉的效率和效益越低。因此就要求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掌握的标准趋于一致。

  其二,从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看,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常不再搜集新的证据,因此很难通过公诉后的活动进一步支撑公诉。如果起诉时证据标准就比较低,在辩护证据出示而控诉证据难有实质性增加的情况下,起诉失败的可能性增大。

  其三,从我国公诉权行使的特点看,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不实行对公诉的司法审查,法院无权以检察机关起诉不当为由驳回起诉。为防止滥用公诉权,保护公民权利,有必要设定比较严格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其四,从我国的检法关系看,由于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线性关系”的存在,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一体化”倾向,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法律地位,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认同感比较强。因此如果起诉标准较低,将会降低案件的判决质量,增加不当判决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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