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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合理性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在司法改革的话题下,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近些年来,在理论和实务界无疑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其中,我国现行 检察体制受到非议最多的便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又行使所谓的法律监督权。目前
  



    毫无疑问,国家现象以及国家权力现象的发展变化也是有其规律性的。对诸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公诉权、侦查权、执行权、逮捕 权等等不同层级不同功用的权力现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探索其属性、职能、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根据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政治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现实状况, 设计适用的合理结构体系,以充分发挥其国家管理权的效用,但前提是不能凭主观好恶违反国家权力现象的运行规律。

    从前面的分析论述可见,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及配置,在形式上形成立法(宪法执行)权为抓手的行政权、检察(法律监督)权、审判权三权平行 制约的模式,颇具中国特色。这在法治一体化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而寻求政治、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参考国外的法治理论和经验,联系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存 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学术界难免要对检察机关同时拥有、行使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公诉权)提出质疑。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既要代表国家行使 公诉权,又要行使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权,破坏了法官、公诉人和被告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检察院身兼公诉人的身份,就难以从有利被告的角度保护被告和诉讼 权利不被侵犯。同时,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使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亦受到削弱。”

    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并不存在必然矛盾,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及其权力运行规律所决定的,有着实然和应然的合理性。其主要理由是我国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和公诉权符合法治要求和人权保护理念以及分权原理。

    当今世界,人权、法治、民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时代特征和精神。尽管对“法治”理念的内涵、外延、概 念、定义、原则、规则及其可能性和限度等问题,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但就通常的理解,“法治”是指相对于人治,在有着良好法律的前提下,形成依法管 理、依法治国的统治方法或管理方式,使政治制度达到一种最优化形式,使整个社会处于法律至上的没有法外特权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法治国”状态。应该说这只是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理念下所产生的“限权”、“控权”、“权力制衡、制约”等政权理论、学说即反映了这一理念的应然 理性,进而由理论结合实践所形成的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正当程序、权力监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权力原理、原则却体现了法治价值的实然取向。然而, “法治国”的精神也好,社会政治民主、文明的理想也罢,除违反科学的宗教道义或“乌托邦”外,无论是来自意识形态方面抑或来自理性和正义的法律木身的思 想、思潮,其目的或终极目标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统统围绕的只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人权理念的真正实现。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具有的权利,通常情况 下具有法律、政治和道德的优先性。世界上一半以上国家参加了《国际人权公约》,基于《世界人权宣言》,所有国家都宣称其承认并拥护国际人权规范,尽管人权 概念并非永久不变和那么绝对。目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人权的基本含义是,“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由多种门类、多种层次有机构成的相互 联系互为交叉的权利体系,它是指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木内容。

    现代法治理念下的限权、控权、权力制衡、制约等政法理论,所针对的实际问题即国家权力是人性及人际关系的一种结果,权力意味着腐败,不受 约束的权力必然会膨胀、被滥用,矫正、约束权力的有效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肯定、明确、普遍、规范的法律来限控权力,让具有内部自我约束(监 督)机制的法治系统抑制权力,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有序,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自由。孟德斯鸠从国家权力规律及其系统化、防止权力滥用角度,提出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平行制衡理论,奠定了现代西方国家法治的基础。权力必须受到约束,要约束权力就必须分散权力,这无疑是权力运行的规律。但各国的传统文 化、制度、历史发展状况不同,硬搬三权分离模式、照抄三权分离理论,未必就能适应、优化本国权力结构系统,因此只能因地制宜地运用分权原理,探索、选择适 宜本土的权力结构模式。我国清末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离,设资政院、内阁和大理院相互制衡,临时政府亦复设立参议院、总统和国务院、法院分离三权,均 未待具体实行即告夭折;袁世凯则选择复辟帝制;孙结合国情创“五权宪法”,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民国立宪实行之,但终因一党专政及 蒋氏独裁而徒具虚名,并未发挥分权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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