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应当不限于情节轻微,比较轻微的也可以考虑,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的可以不起诉,涉及外交、国防利益的案件起诉不利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可以通过特殊程序不起诉。”万春说。
扩大不起诉范围:基于现实需要
“起诉便宜主义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应该适当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研讨会上呼吁。
陈光中提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作要注意几点:一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用下台阶的方式把证据不充分案件用附条件不起诉来处理。二是对象应该为未成年犯、过失犯以及初犯、偶犯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群。三是考验期间一般为一至三年,可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四是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可以将其纳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目前国际上流行恢复性司法,刑法民法化也已成为一个趋势,而且司法界提倡宽容文化,不起诉制度吻合了这种趋势,有理论基础。目前我国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探索的空间仍然很大。
他提醒,在适当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当通过公开听证、媒体监督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应该与被害人做好恢复性工作,处理好与社区的关系,注重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刑事一体化已渐成趋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等专家提出,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运行内外协调。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史希宏认为,应该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看不起诉制度的司法价值。我国不起诉制度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起诉是检察院在对案件实体方面进行认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终结诉讼的程序性结论,并非对案件实体作出处分决定,因而法律在赋予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权的同时,还赋予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利及救济途径,从多方面对检察院行使不起诉这项裁量权予以监督,保障不起诉决定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傅强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不起诉,可以减少其回归社会的障碍,不仅避免了刑罚的副作用,而且有利于进一步瓦解和打击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也能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具体到操作上,傅强认为,要注意改变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同时上级检察机关检查不起诉工作时,应该检查不起诉的质量,而不是限定不起诉的数量,保持不起诉的比例。更不能把不起诉数量的多少和比例大小作为衡量起诉工作好坏的标准。“检察机关应当排除外界干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起诉权,同时也应加强监督,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对下级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判无罪的案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