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司法体制下的下级法官为了自己的生计、升迁,不得不放下“法官”神圣的尊严,与上级法官进行所谓的交流、沟通,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提供“指导意见”。上级法院基于权力欲也乐于为下级法官提供指导,这样上下沟通、未决先请,使得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实际上成了上下级法院“合谋”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错案追究制”加剧了这种司法运作中的“潜规则”,这导致下级法院法官在遇到比较复杂或者当事人有可能上诉的案件时就不得不向无论才学还是经验都有可能远逊于自己的上级请教,尽管极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其还是屈尊、迎合。
我们不能苛责甚至不能指责下级法官或者上级法官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因为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法官, [10]而在于统制型的司法运作体制,是这种体制造成了上级法院法官权力膨胀,造成下级法院法官权力限缩、谨小慎微。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说,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非司法化的关系已经给上诉制度存在的实效性造成了毁灭性打击,粉碎了当事人试图通过审级来获取正义的念头。
与法院审级的行政化相伴而行的是法院的地方化。目前,地方法院已经蜕化为地方的法院。依前文分析,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要求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独立的地位。而中国法院行政区划式的设置使得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结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地方党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人事、财政体制,法院的生存、法官的升迁系于地方。在审判实践中,地方权势部门往往利用各种正当的或者非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尤其是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其判决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基调。如若省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则可以利用身处高层,对地方复杂的熟人社会中的人事关系有一定距离的特点,摆脱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二)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2002年轰动全国的陕西“枪下留人”案, [11]随着枪声响起,也尘埃落定。但它却留给我们巨大的反思空间,使得我们不得不审慎地思考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存在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12]如果仔细分析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我们认为这一程序的主旨在于强调“审查核准”,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这一程序的内核在于“监督”未生效的死刑裁判。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在于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