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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审终判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的法律实行的就是二审终审制。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
  

第一,目前,普遍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复核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往往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高级法院就启动二审程序,同时也就启动了死刑复核程序,由同一审判庭进行二审与死刑复核,两个程序合而为一。这样立法者希望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复查核准”死刑案件的愿望也被实践中的对策无情地粉碎了。

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少部分死刑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死缓的案件)外,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实践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才有幸得到真正有效的复核。因为,其他死刑案件都被上文所述的“合而为一”的二审程序消化掉了。这样就使得大量的死刑案件名义上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而实质上并未得到复核。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司法不同于行政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司法强调多元参与,强调“看得见的正义”,而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却无从参与其中,律师也被排除在外,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得知程序的具体运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2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是否提审被告人没有作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审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并且,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享有比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13]

当然,我们必须充分地肯定死刑复核程序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使得诉讼效率大为提高,满足了司法机关快速打击犯罪的目的,但公正却难以保障。

(三) 再审程序:功能扩张

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两审终审制能否保障判决公正的质疑,主流观点往往将再审作为反驳的有力武器,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完全可以纠正两级审判中的错误。殊不知这种观点犯了致命的逻辑错误。再审程序只能作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相对于二审、三审来讲是非常救济程序, [1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备而不用,克服裁判不公,纠正错误判决应当在审级制度中解决,动辄就使用非常救济程序,就会使非常救济程序演变为普通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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