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审判 >

什么是二审终判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的法律实行的就是二审终审制。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人民法院敢于面对错误,勇于纠正错误,这无疑需要巨大的自我否定的气魄。但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 [15]这使得司法机关苦苦追求的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而与人民检察院――控方角色相对应的辩方――被告人却仅有与之明显不对等的申诉权(不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再审权)。人民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是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而当事人的申诉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之不公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毕竟申诉权还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申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一线希望。再审的制度设计激发了当事人缠讼求胜的欲望,为了实现“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申诉者们如愚公移山,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16]这就源于救济机制不畅,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缺失所致。

为了应付或者为了稳定民心,予民以救济,无奈之下,程序外的救济大行其道。各级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党的政法委员会设专人从事申诉接待工作。如果申诉者万幸,得到领导关注或者媒体曝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机会,否则当事人只能继续在漫漫的上访、申诉道路上前行,长此以往,或许有些当事人基于对司法制度信心的丧失就会真正“无讼”,那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莫大悲哀。

再审功能的极大扩张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终结性。更为恶劣的是,经过再审的案件也无法终结。终结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活动的权威性并依规律设计了保障其裁判正确的司法程序, [17]如果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被随意否定,社会将无正义可寻。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据此确立了“一事不再理” 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就被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再审的频繁发动,这一原则在我国遭到毁灭性打击。

由于再审发动的任意性,司法终局性的丧失,随之而来的是司法权威的丧失。司法界权威人士指出“司法无终审权,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可能树立司法权威。最高法院的裁判可任意申诉,其权威性如何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来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18]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制度设计,以及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误读、对实体公正的盲目崇拜,再审制度的存在似乎就是为了自我否定,因为根据我们的申诉和再审制度,任何判决都可动摇。当然,精神可嘉,但司法绝不应当适用这种精神。况且,司法过程的性质决定了即使案件经过再审也未必能够保证质量,未必能够做到司法公正。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