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执行 >

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近期的死刑研究开始向立法减少死刑的规定转向。高铭暄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 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
    近期的死刑研究开始向立法减少死刑的规定转向。高铭暄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 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上,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存制度的优势是可取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就是 一个已经成型的,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现行制度。

一、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

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因而使死缓制度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 的“少杀慎杀”制度。

死缓制度产生于1951的镇压反革命时期。1951年中后 期,当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候,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分化、瓦解反革命阵营,同时也为了贯彻少杀政策,毛泽东同志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央 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指出:“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 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 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 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 了大批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最初,死缓仅适用于反革命分子,但是不久,党和国家认为它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可以适用 于其他犯罪,到1952年“三反”运动中,这一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由反革命罪扩大到贪污罪。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央书约检查委员会关 于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指出:“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刑事处分……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缓刑。”1979年刑法最终采纳并 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完成了死缓由政策到法律制度的转变。1997年刑法修订时,继续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重要的修改。

国 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类似我国“死缓”的先例。英国在1918年编纂的《英国刑法汇编》中,即有关于“死缓”的规定:“除杀人罪应处死刑外,凡犯 重罪者,法院认为有适当理由时,得不为死刑之宣告,而为死刑之登记。登记死刑之效力,与正式宣告死刑并宣告缓刑者同。”日本学者也曾建议在日本法中规定死 刑延期执行制度,或曰死刑缓执行制度。但从内容上看,其他国家的“死缓制度”远不如我国的“死缓制度”科学和完备,从适用情况上看,也远不如我国“死缓制 度”那样广泛,再加之我国“死缓制度”的源远流长,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死缓制度”是我国创造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制度的施行,在贯彻“少杀”方面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死缓的上述评价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对部分地区的了解,判处死缓的人数在判处死刑的人数中 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是个别的,大多数都改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死缓制度贯彻了 ‘少杀慎杀’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了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 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page]

二、重视死缓制度的自身价值

死缓制度虽然不是独立的刑种,但是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现行的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刑罚思想的扬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具有新的时代内容。

(一)中国古代的“少杀慎杀”政策及制度

1. 明、清时期的“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是较完善的“少杀慎杀”制度。死刑在我国各个朝代都被普遍重视适用,但是“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的出现,在客 观上有效地实现了“少杀慎杀”。明朝时律法规定,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判处死刑,立即处决者,叫“斩立决”或者“绞立决”,对危害性比前者较轻的或 对罪行尚有疑问的,就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执行,等待秋天由九卿会审,重新判决或审核。清代在死刑执行上承袭了明代的做法,也分为“立决”和 “监候”两种情况。主要用于强盗(首犯)的袅首及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的凌迟,都是一经皇帝裁决,即“决不待时”。一般的人命、强盗两大类死刑案件,其害 情较重的也为立决。立决案是批复下达后,立即执行。监候是缓决,在第二年秋季时再复核(秋审),定其生死。属于监候的有案情较轻的命、盗案件以及其他死刑 案件。这就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被判处“斩监候”和“经监候”的 囚犯都需要经过秋审来决定命运。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其中,情实的等待皇帝勾决方可执行,免勾 者便可能被减等处刑或改为缓决。“矜、留二项不过占秋审的百分之几,缓决最多,情实次之,秋审的主要任务即可以说是拟定监候犯人的实、缓。”经过秋审之 后,被实际执行死刑的囚犯已经大大减少了。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