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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近期的死刑研究开始向立法减少死刑的规定转向。高铭暄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 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
  

2.中国历史上的“少杀慎杀”是与死 刑的残酷和滥用并存的。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刑罚是以残酷而著称的。在长达230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下,“轻罪重罚”,“严刑峻法”是刑罚制度的特 色。“少杀慎杀”政策仅在个别的时代,被个别的统治者所重视并推行。如汉初曾废除奏的苛法,“约法三章”,从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唐朝时皇帝对死刑执行实 行“三复奏”、“五复奏”,从执行上进行控制;明、清对死刑判决区分“立决”和“监候”等。尽管如此,死刑的滥施仍是刑罚的主要特色。唐太宗就评论“三复 奏”说:“奏决死囚,虽云三复,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秦何益!”(《贞观政要·刑法》)所以,“少杀慎杀”并不是古代死刑制度的主要趋势。但是,为了 维护政权,统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还宣扬宽和仁政,所以,其“少杀慎杀”政策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

(二)现代死缓制度的理论价值

在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下,现代死缓制度具有新的理论价值。

1. 死缓制度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长期以来,死刑之所以被“残酷”、“血腥”的阴影所笼罩,是因为人们一直将死刑与杀人联系在一起,判处死刑就当然等于要杀死 罪犯。所以,人们也一直将处决罪犯作为死刑的当然内容甚至是必然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狭隘地理解了作为刑罚的死刑制度。死缓制度的存在,将死刑判决区分 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从而扩张了死刑的概念,即我国刑法的死刑包含了死刑的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如果这样来理解死刑概念的话,在探讨死刑问题 时,就可以不必将死刑局限于立即执行的死刑上,也就避免了一提及死刑,就意味着必然“杀人”的逻辑推断,有利于纠正将死刑仅仅理解为立即执行的观念偏差, 淡化人们对死刑执行的迫切要求。

2.死缓制度具有理论的折衷作用。死刑存或废的 争论已经处于僵持之中,经过长期的两极论战后,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死刑存废论双方从理论到基本立论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均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死刑 存废旷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论。因此,既吸收传统死刑存废论的合理因素,又剔除其不合理因素,在此基础上重构死刑学说,是使死刑存废之争趋于统一的前提。” 死缓制度在理论上,既具有保留死刑的内容,又具有废除死刑的内涵,因此居于死刑存与废的中间地位。它既不是死刑的绝对不执行,因而不同于死刑废除,又不是 死刑的绝对执行,也不同于保留派,所以,死刑的存与废两种趋势都可以在死缓制度上得以体现,避免了非此既彼的两极化倾向,为理论的争论提供了折衷点。

3. 死缓制度具有实现双重刑罚目的的作用。死缓制度的适用,既体现了旧派的报应刑思想,又体现了新派的教育刑思想。在刑罚发展史上,报应的观念体现在刑罚的方 式上,虽然经过了从等害到等价的转变,从而使刑罚的惩罚摆脱了以牙还牙、以眼还限的血腥形式,但在死刑问题上却没有彻底摆脱等害报应的公式。就连黑格尔也 不能在死刑问题上彻底贯彻其等价报应的思想。他认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 刑罚不能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这样,就使得黑格尔在死刑问题上回到了等害报应的旧路上,成为其等价报 应理论的缺憾。但这也说明人们习惯将死刑作为对杀人者的最理想的报应方式。因此,死刑的存在,最能体现刑罚的报应思想。死缓的判决,是以罪犯所犯之罪“应 当处死”为基础的,所以,反映的是报应刑罚观;但是,死缓因为不立即执行死刑,而体现了新派的教育刑观念。教育刑不把刑罚看成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或等价 的报应,而是以改造教育罪犯,保全社会为目的的理性作为出发点的,在量刑时根据个人已构成的“罪行”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人格形成过程以及复归社会的 可能性大小,来适用相应的刑罚。死缓判决是根据罪犯已经实施的“罪行”做出的,但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就是根据其罪行来判断其 “潜在”的社会危险性,认为不需要立即执行,通过考验期的考察来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我国学者在刑罚目的的讨论上,已经“基本 上否认惩罚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教育刑的理念理应受到重视。如此,死缓制度也就有了自身的价值。

(三)现代死缓制度的实践价值

虽然死缓制度已经经过实践证明是效果很好的“少杀”制度,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犯罪的增长态势,重刑主义的膨胀,对死缓的抵触情绪也有上升,并影响了死缓制度的实际应用。所以,有必要重视死缓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 重视死缓制度,可以培育适度的死刑观念。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民意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甚至是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国是几千年来一直重视适用死刑的国度, 在统治阶级的强化下,报应复仇的意识特别浓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至今流行的观念,死刑往往被视为公正的化身,我们常可见到某地执行死刑时,当地群 众‘拍手称快’或‘民心大悦’的报道。”这就说明了死刑的存在具有较广的民意基础。但是,“民意所显示的对死刑的支持态度,往往是对犯罪之本能的义愤情绪 和报复欲望所使然,很难具有理性成分。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不是一种本能的活动,也不应是对人之本能的简单认可,而是一种理性活动,即必须受法律所固有的 理性所支配。”死缓制度的适用,可以减少大众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追求,平抑“本能的义愤情绪和报复欲望”,以从更加理性的角度对待死刑,树立适度的死刑观 念。死缓应用得越广泛,就越能减少大众从死刑判决中得到的“杀人”刺激,从而将死刑看作法律对犯罪的理性惩罚,而不是满足大众本能的“杀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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