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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近期的死刑研究开始向立法减少死刑的规定转向。高铭暄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 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
  

2. 重视死缓制度的应用,有利于全面贯彻我国的死刑政策。死缓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 的措施。”但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由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恶化,重刑主义思想一度甚嚣尘上,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的迷 信与依赖心理日渐严重。从立法实践看,诸多挂有死刑条款的刑事立法相继面世。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逐渐成为主导思想。“很多司法人员认为, 要遏制和减少犯罪,不仅须从立法层面增加死刑、提高重刑包括死刑在法定刑中的比例,而且要在司法上多用重刑,多杀长判,从而强调‘严打’斗争的作用,要求 把‘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刑事政策。”重刑主义造成了对死刑的依赖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增加,形成了与我国死刑政策的背离。我 国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其前提是“杀”,但不是“多杀”;杀人要少,而且要“慎”。对“罪该处死”的罪犯依法判处死缓,就是体现了杀人要“慎”;通 过死缓的考验,使大多数罪犯得以减刑,就达到了“少杀”。只有重视死缓制度,才能使“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贯彻落实。

3. 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能真正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做到“少杀”。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什么是 “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一定的标准。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除了个别条文规定了绝对的死刑刑罚(第121条、第239条)外,死刑往往与无期徒刑或有期徒 刑共同规定,选择适用。死刑适用条件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为死刑的扩大适用提供了方便。同样道理,由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具体条件的规 定,所以,死刑立即执行也容易被滥用。事实上,在对待应否判处死刑,以及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上,不在干法律规定条件是否细致完备。 而在于我们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死刑政策。毛泽东同志早就提出“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杀”,这应当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上,如果出现了是否应当 判处死刑的矛盾,应当选择不判处死刑;当出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犹豫时,也当然应当选择后者。只有这样作,才符合我党倡导的死刑政策。 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对于“罪该处死”但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一般判处死刑缓期执行:(1)有自首情节的;(2)有重大立功的;(3)被害人有重大过 错的;(4)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6)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实践证明,死缓制度的适用有效减少了死刑 的执行。 [page]

三、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合理性

立 法上减少死刑适用确实是限制死刑的一种根本性措施,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措施。事实上,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在司法上减少死刑执行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与立法 上减少死刑适用的做法相比较,在司法上控制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快捷,易收成效,并且可以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扩大死缓制度的 适用,将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即可在立法不做大的变动的前提下,有效地减少死刑立即执行。

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其合理性在于:

1. 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除“突然死亡法”废除死刑外,死刑的废除一般都遵循着这样的模式:首先是可依法判处死刑的罪名数量减少,只剩下谋杀和叛国罪; 然后系统地利用减刑造成事实上的废除;最后才在法律上废除死刑。考虑到我国的实践情况,“突然死亡法”废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逐步限制,然后废除死 刑是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由于现行死刑制度在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间没有明确标准,导致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这就不利于打消人们对死刑的 依赖。只有将死缓适用扩大到所有死刑罪犯,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新的死刑观念。如果死缓的适用都不能得到全面实施的话,又怎能奢望去废除死刑呢?所以,将死 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对最终废除死刑具有重要意义。

2.是在立法保留 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国情的需要。首先,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的观念尚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同,废除死刑就必然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阻 力;其次,学术界对废除死刑理由的阐述,缺乏与司法实务界认识的沟通,导致理论倡导与司法实务各行其是;第三,废除死刑的理由还不是无懈可击。所以,在实 践中废除死刑必然受到阻力。考虑到国情的特殊性,应该采用较为缓和的方式,减少死刑存废的激烈冲突。死缓制度存在了几十年,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对于 主张死刑保留的人来说,死缓存在的前提是保留了死刑,因而可以接受该制度;对于主张死刑废除的人来说,死缓虽然没有在立法上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在司法上 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如果将死缓应用于所有的死刑罪犯,再严格地控制立即执行的条件,则实质上就可以达到死刑立即执行数量的最小化甚至是死刑存而不 用,达到废除死刑的效果。从现行死缓制度的应用到将死缓应用于所有死刑案件,不是一个剧烈的变革过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较符合国情的需要。

3. 符合刑罚的理性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刑罚的进化有五大趋势:刑罚由严酷走向缓和;由复杂走向简单;由消极走向积极;由剥夺走向保障;由无理走向合理。在 刑罚的进化中,折衷刑是“刑罚进化史上至今为止最为合理的刑罚体制,更是人类对刑罚理性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分散、凌乱到完整、系统的结果”。所谓的折 衷,就是报应与功利的折衷,惩罚与矫正的折衷。从刑罚发展历史来看,宣扬报应与惩罚的肉刑早已经被废除,倾向于惩罚的重刑也受到质疑,极尽惩罚之功的死刑 当然不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人们之所以对死刑情有独钟,是因为死刑具有无可替代的惩罚性;对死刑的抵触,又是因为死刑一旦执行,则无法起矫正之功。死刑的 折衷发展,就是将死缓作为必经程序,通过判处死刑本身示法律惩罚之意,通过悬而不用行矫正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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