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

时间:2011-05-19 10: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海法特字第7号 申请人陈X、李X要求宣告李X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5月2日,闽平渔F2***船与POSID***轮在连云港外海
  

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陈云等申请宣告李滋寿死亡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海法特字第7号

  申请人陈X、李X要求宣告李X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5月2日,“闽平渔F2***”船与“POSID***”轮在连云港外海域发生碰撞而沉没,李X寿为“闽平渔F2***”船的船员,在海难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据此,申请人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X寿死亡。

  经查,李X寿(当事人身份信息略)。2010年5月2日,“闽平渔F2***”船在连云港外海域与“POSID***”轮发生碰撞,“闽平渔F2***”沉没,船上12名人员失踪。事故发生时李X寿正在“闽平渔F2***”船上工作。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李X寿在此次事故中遇险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X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X寿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X寿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李X寿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李X寿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寿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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