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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5年前,某某向我弟弟借款10万元,后我弟弟多次向他追讨,对方总是找出各种借口来说明自己没钱而不予归还。后我弟弟气不过,就带了4个人到他经 营的商铺,强行从其柜台内拿走了8万元,并在原欠条上写明尚欠2万。后对
  5年前,某某向我弟弟借款10万元,后我弟弟多次向他追讨,对方总是找出各种借口来说明自己没钱而不予归还。后我弟弟气不过,就带了4个人到他经 营的商铺,强行从其柜台内拿走了8万元,并在原欠条上写明尚欠2万。后对方向派出所,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我弟弟3年。请问,我弟弟真的有罪 吗?

                      —— 李阳

李阳读者

  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作出如下解答: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弟弟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强行索债,其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及胁迫手段,但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 合法债权,在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也不会 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 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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