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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对“公共财产”的规定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我国97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企业、集体企业和
  我国97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从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看,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划分依据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尤其是推行企业制度以后,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已完全不是80年代初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等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单一企业组织形式,而大量出现的是合作、合营、合资企业以及股份制公司这类组织形态,且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推行,公司将成为我国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这些新的经济组织大多数是其资产打破了所有制结构而重新优化组合而成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混合体。因此《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用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些混合体使出资者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在主体上不能同一,这个混合体的财产按法律规定,不能全部认为是国有或集体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混合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性质不完全是公共财产,有的甚至不含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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