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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犯罪未完成状态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楼某,17周岁,因生活无着而起意实施抢劫。楼某与一发廊女老板芮某相识,认为芮某有钱而欲对其实施抢劫。2004年1月15日,楼某携带菜刀来 到芮某住处门前,并用手敲门,欲乘芮某开门之机进入室内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楼某,17周岁,因生活无着而起意实施抢劫。楼某与一发廊女老板芮某相识,认为芮某有钱而欲对其实施抢劫。2004年1月15日,楼某携带菜刀来 到芮某住处门前,并用手敲门,欲乘芮某开门之机进入室内实施抢劫。但是芮某没有直接开门,而是高声喝问是谁,楼某因胆怯而未敢应答,芮某在连问数声仍无人 应答后即提高了警惕并打电话给朋友张某、王某求助。楼某在门外被闻讯赶来的张某、王某当场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并对其欲入室抢劫一事供认不讳。
   二、问题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一般抢劫,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加重构成只有构成与否而没有犯罪的停止状态。而入户抢劫是属 于地点加重的情节加重犯。本案中被告人根本未能入室即被抓获,其行为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是一般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属于情节加 重犯,而最新的研究表明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的。不仅可能存在,也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与中止。而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又可分为两种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抢劫犯罪的预备,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抢劫犯罪的未遂。本案实际上涉及到犯罪加重构成的未完成状态是否存在的问题。
   三、研讨
   (一)入户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的情节,入户抢劫是其中之一。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犯罪的加重构成相对基本构成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相对独立性说。笔者认为相对独立性说是较为合理的,即认为加重构成不具有独立性,但具有区别于基本犯罪的罪质。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 节,是一种在基本抢劫犯罪构成之上又具备了加重因素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由于入户抢劫的相对独立性,其与一般抢劫区别就在于其“入户”,从而具有基 本犯罪构成的加重因素,包括在主观、客观等方面的构成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 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从以上规定分析,入户抢劫的特殊构成要件可分析如下:主观方面有入户犯罪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入户的行为,并在户内实施抢 劫或因盗窃、诱骗、强奸等原因入户而转化为抢劫的行为。另外有学者认为入户抢劫是地点加重犯,所谓地点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常见犯罪行为中增添了特殊 地点的具体要件,从而独立地确定了更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即基本罪+地点+加重刑罚=地点加重犯。而入户抢劫即基本犯罪+入户+加重刑罚=入户抢劫。但笔 者认为对于“入户”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静态的地点,而是一种动态的行为,且是与“抢劫”相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形成一个整体的行为,即是由入户前的犯罪意图 ——非法入户犯罪预备——非法入户——在户内抢劫等一系列的行为构成。没有非法入户的行为,后续的抢劫或转化抢劫行为根本无法实施。否则的话,以合法的方 法进入他人户内后实施的抢劫按照地点加重犯的相关定义也可以定为入户抢劫,而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均认为对合法入户后在户内实施抢劫均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入户抢劫具有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未完成既定犯罪的形态,其存在预备、未遂、中止三种情形。对于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近年来刑 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加重构成是存在未遂的,同样也可能存在预备和中止。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1、犯罪的加重构成是一种基于基本犯罪构成之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其具有不同于基本犯罪的构成因素。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受到刑法总则中有关犯罪未遂、中止、预备规定的直接制约,当然具有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2、从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来看,也应当承认犯罪加重构成具有未完成状态。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于犯罪的加重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 了较重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虽然行为人“入户抢劫”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社会 秩序潜在较大的危险性,作为抢劫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是合乎法理,但是如果不承认其有未完成形态,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很难做到罪刑均衡,有违刑罚的 公正。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在有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实施入户抢劫的行为案件中对犯罪分子不以入户抢劫的预备或未遂处理则无法 实现对案件的准确定性,也有放纵犯罪分子的现实困惑。从司法实践来看,入户抢劫劫得财物与入户抢劫未能劫得财物、入户后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止犯罪、入户抢劫 的预备等应当有所区别,否则无法实现刑罚的均衡与公正。如甲入户抢劫但未能劫得任何钱财且未伤人但却作为入户抢劫既遂认定,与入户抢劫得1万元并致人轻伤 的典型入户抢劫既遂,同样均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范围内量刑,就无法体现刑罚的公平,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三)出于入户抢劫的故意,实施入户行为即为入户抢劫的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楼某主观上具有实施入户抢劫的犯罪预谋,并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犯罪对象芮某家欲实施入户抢劫,并实施敲门的行为,因被害人警觉而未能入室并被人所抓获。对楼某的这一行为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犯罪预备,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未遂。理由如下:??
   1、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已经着手。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即在于犯罪是否已着手, 而认定着手与否的标准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有直接危险。本案中被告人楼某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为了实施抢劫而创造条件,而是对被害人芮某的人身权、财 产权有直接的、现实的威胁,因此应以认定犯罪未遂为宜。另外从前文分析来看,“入户”与“抢劫”是作为加重构成密不可分的两大部分,因此“入户”的着手也 就意味着“入户抢劫”的着手,然而由于被害人求助他人这一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楼某的“入户抢劫”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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