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详解 > 侵犯财产犯罪 >

试论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原理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及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犯罪的主体资格而言,单位(未特别说明,以下单位限定在刑法范畴)和自然人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或者说,单位 是刑法拟制的人,在刑
         一、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及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犯罪的主体资格而言,单位(未特别说明,以下‘单位’限定在刑法范畴)和自然人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  ,或者说,单位 是“刑法拟制的人”,在刑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刑法中的“单位”包括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对于自然人,只要具有特定的认知、意志因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刑法所规 定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是否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单位的行为是否可以满足一般犯罪的 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于单位是否具有犯罪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说的话就是单位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具有清楚的认知,对危害 社会的结果是否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等的心态,客观上是否有可能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否能够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只要单位能够满足以上条件, 理论上,单位就应该具有犯罪的主体资格。
       首先,单位具有认知能力。虽然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感知能力,但不能以此否认单位的认知能力。所谓认知能力,指的是主体对外界事物的分析和判断。单位作为刑 法拟制的人,同样可以形成自己对外界事物的分析和判断。这些分析和判断的形成过程有别于自然人,而是通过该单位的成员,通过一定的集体认识形成途径,达成 的最终“单位认知”。这个“单位认知”有别于单位成员的认知,也有别于单位成员的认知之和,而是抽象于单位成员的认知之上的认知。鉴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知对形成单位的抽象认知起着决定性作用,刑法也规定了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实施,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次,单位具有单位意志。意志是主体基于对事物的认知,从而产生的希望、放任等态度。单位意志是单位基于单位认知,从而产生的抽象于单位成员的,对某一事 物的希望、放任等意愿取向。对于犯罪而言,单位的意志,直接来讲就是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单位可以形成 “故意”的意志形态,比方说,单位的成员通过某种形式(比如开会),将成员的意志上升到单位意志,一致希望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同样的道理,单位也可以 形成“过失”的意志形态。也就是说,从一般的单位成员意志之和抽象到单位意志,同样可以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再次,单位可以实施单位行为。单位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单位行为是单位成员(或者单位授权的其他人),为实现单位意志,谋取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至于如何区分单位行为和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不再赘述。
实际上,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关键就是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 意识的控制能力。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单位可以实施单位行为,具有抽象的单位认知和单位意志,而且,单位可以拥有单位财产,单位成员中还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某 特定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惩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虽然是惩罚个人,但实质上也是以单位为惩罚对象),所以可以认定单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除了法律规定不以论处的情况外   ——(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 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原则上讲,只要认定行为是单位行为,且该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认定单位构成犯 罪。
        二、单位构成的现实可能性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刑法设定贷款诈骗罪,正是出于保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 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由此,只要某行为侵害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且以贷 款的形式,那么就具有了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本要素。刑法设定刑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主体。   对于主体而言,只要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刑罚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该构成犯罪,接受刑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  
        单位完全可以“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单位具有独立的主观认知和意志,具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其次,单位具有独立利益,使得单 位具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动机基础。大多数的非法占有之目的,都是以行为人具有自身独立利益为基础的,行为人为满足自身的独立利益从而产生占有 本不该归其所有的利益的欲望。
       单位完全可以实施“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 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可以形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可以实施“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而且,单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所以单位应当具有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刑法第二百条对于集资诈骗罪、金融、信用证诈骗罪三种诈骗犯罪,均规定了单位犯罪。而这三种诈 骗犯罪与贷款诈骗犯罪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从普通诈骗罪中细化而来的,只不过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而已。对这三种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对贷款诈骗 犯罪却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显然是立法上的疏忽。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