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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犯罪未完成状态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楼某,17周岁,因生活无着而起意实施抢劫。楼某与一发廊女老板芮某相识,认为芮某有钱而欲对其实施抢劫。2004年1月15日,楼某携带菜刀来 到芮某住处门前,并用手敲门,欲乘芮某开门之机进入室内
  
   2、从立法本意来看,刑法对入户抢劫规定为情节加重犯对其加大打击力度,其目的正是由于“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觉最为安全、最为隐私的处所,也正是 因此一旦被犯罪分子侵入就不易得到救助而陷入孤立无援易受伤害的境地,因此刑法对入户抢劫规定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这也说明刑法在 打击入户抢劫行为时,更注重的是打击其中的非法入户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入户抢劫中,“入户”即应当认定是入户抢劫的着手。欲入户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入 户抢劫的未遂。??
   3、从刑罚效果看,如果对本案中的行为仅仅认定为一般抢劫,则其欲入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意图与行为无法得到合理评价,无疑会放纵犯罪分子。当然本案中楼某 入户前抢劫未遂的行为与入户后抢劫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仍是有一定区别的,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直接侵犯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 虑,以体现刑罚相适应原则;对已实施入户行为而未能入户抢劫未遂一般减轻处罚,对已入户的入户抢劫未遂则一般从轻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贾沛华、陈柏新来稿《论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一文中提出该制度设计的具体方案:
   (一)本检察机关的案例发布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发布对象。发布的对象是本检察机关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对以后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主要是刑 事案件,也包括民事与行政案件。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虽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但对以后案件办理没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作为发布的对象。第二,承办部门 和承办人。研究室是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参与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全过程,因此由研究室作为案例发布承办部门是合适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专门负责检委会会 议的准备、组织以及检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熟悉案情和检委会讨论的情况,应当由其担任案例发布的承办人。第三,发布的时间要求。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应当及时发布,以便及早指导办案,同时考虑到检委会专职委员撰写案例所需要的时间,规定在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七天内发布案例是适当的。第四,发布的形式。在 不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检察秘密的前提下,在检察机关的局域网上发布,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本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科 长、主诉(办)检察官、案件督导督查员以及下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发布。第五,审批程序。检委会专职委员撰写完毕,交研究室主任审核,再交参与案件讨论 的全体检委会委员审核,最后由检察长批准。只有完成审批程序的案例才能发布。第六,撰写要求。首先是要忠于检委会讨论的实际情况,不能歪曲和杜撰。其次是 内容要完整,分析要深入。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进行清晰的界定,要从法律和法理两个层面上对检委会讨论所得出的结 论进行深入的论证。最后,语言要简洁、准确,句子要通顺,文体要规范。第七,约束力。检委会发布的案例对办案具有指导意义,本检察机关及下级检察机关办理 同类型的案件时,须参照执行,并通过引导侦查来指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二)案例发布报告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报告的对象。下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所有案例均须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第二,报告的期限。案例发布五日之内应当 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第三,报告的形式。以案例报告书的形式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案例报告书须注明案例的类型,发布的日期,简要的案情,处理结论并附 案例若干份。第四,报告的承担主体。由检委会专职委员撰写案例报告书,由研究室主任审核批准。第五,上级检察院收到下级检察机关的案例报告后,交研究室负 责审查。第六,上级检察院研究室认为下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案例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必要发布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经检委会讨论通过的 案例,由研究室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向本院以及下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布。
   (三)案例发布制度的配套措施。第一,修改错案追究制度。主诉(办)检察官参照发布的案例处理的案件,被法院判为无罪或者改变定性,应当免除或者减轻主 诉(办)检察官的责任。第二,修改督导督查制度。督导督查员须对主诉(办)检察官是否参照已发布的案例处理案件进行检查,对没有参照执行的,要求主诉 (办)检察官说明理由,必要时可发出纠正意见书并向检察长汇报。第三,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于十分疑难复杂的案件,聘请专家提供意见,以提高检委会讨论决 定案件的质量。第四,各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如金山区检察院在对案情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以提交检委会 讨论的一则案例的定性开展全院案例分析竞赛,以集中全院干警的智慧。案例分析竞赛不仅提高了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而且开阔了检委会的视野,效果十分良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俊来稿《浅议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重塑》一文中提出关于重塑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更新建构理念
   一是树立多元化理念,重新审视法治的意义和功能。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推进,多元化理念已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共识。在正式的诉讼制度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 方式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它们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领域,同时又相互配合,一起实施纠纷解决之目的。我们应当在法治建设的同时注意克服 其内在的弊端和问题,充分重视“以德治国”的重要意义,发挥道德、习惯及其他社会机制和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对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重要的是纠纷解 决的效果。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使得社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具宽容性和灵活性,有利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对话”与“双 赢”。??
   二是借鉴各国经验,充分审视发展趋势的异同。世界各国在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有效缓解诉讼压力,增进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呈现趋同迹象,但是在 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方式上却各有不同。中国在重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充分注重这种差异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政治体制和法院体系、文化传统和社 会意识、法院社会地位及功能、法律服务及利用司法的方式、法律家人数比例及律师收费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等等。这些因素的不同,可能会导致纠纷解决 机制整体形态和模式的较大差异。在这种差异分析的基础上,才可能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合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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