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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亟待修改和完善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当时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打击犯罪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且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按照上述规定具有以上8种情形的,在相同盗窃数额下,会提高一个量刑档次,属于加重处罚。这一规定中的第(1)项、第(4)项累犯的处罚规定显然与刑法总则的规定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使人感到罪行不相适应,如犯罪嫌疑人盗窃价值刚达到数额较大,但仅因累犯就要处三年以上,与累犯再犯其他罪相比,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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