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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 法所明确规定。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1] 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我们认
  

二、本案的罪数形态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认为,刘某不属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刘某向张某和曹某谎称自己 是房屋所有人权人,目的是要其购买他盗窃吴江农行房屋所拆除的建筑材料。这实际是盗窃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销赃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不能构成 诈骗罪。同时,刘某向张某、曹某出售建筑材料,其直接受害者仍然是吴江农行。从这个角度来看,骗销建筑材料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窃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 我们认为,骗销建筑材料与盗窃房屋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其次,我们也不同意刘某拆除房屋的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从而认定本案属吸收犯,即毁坏公私财物的预备行为吸收盗窃行为。我们认为,由于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拆除房屋的过程就是盗窃的过程,因而,拆除房屋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置他人房屋的整体价值于不顾,采取毁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是盗窃罪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刘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的盗窃数如何认定?

被告人刘某盗窃的总价值数额为39000元,既遂数额为7300元,得赃数额 3800元,对刘应按什么数额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对刘某应按照盗窃总价值数额定罪量刑,即按39000元定罪量刑。既不能按销赃额定罪量刑,也不能仅 按既遂额定罪量刑。因为被告人刘某盗窃犯罪的数额是39000元,如果我们只按其中的部分数额定罪量刑,这不符合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对 未遂额不计算为盗窃数额,但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考虑。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如果盗窃未遂额不计算为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又将怎样考虑?既然 没有把它认定为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时就很难考虑。只有将其计算为盗窃数额后才能在定罪量刑时得到科学合理的考虑。同时,将未遂额不作为盗窃数额,不仅不 能科学量刑,而且将会使盗窃未遂案件得不到处理。以本案为例,刘某销售了7300元,就按7300元计算。如果刘某全部拆除后一分钱的材料也没有销出去, 是不是就认为刘某没有盗窃数额而不认为是犯罪呢?显然不能。可见,完全按既遂额量刑是不科学的。未遂额应当参与定罪量刑,并应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不同 量刑幅度的一基本依据。不能将未遂额抛弃不管或“靠边站”[8]。因而,本案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39000元。但考虑到本案的主要数额是未遂额,应当适用 未遂条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考虑刘某毁坏公私财物的情节,综合平衡,作出科学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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