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详解 > 侵犯财产犯罪 >

此案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内容提要: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是遗忘物,反映了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揭示了丧失控制的客观特征。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侵占遗忘物的才构成犯罪,而侵占遗失物的只是一种民法的不当
  

        遗忘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对此也有两种理解:一是主观说,即认为遗忘物的本质在于失主主观上的遗忘,只要失主主观上对于财物产生了遗忘这种心理,该财物就是遗忘物。因此,某一财物是否遗忘物应当根据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即认为遗忘的本质在于失去了客观上的控制,只有在客观上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这一财物才能成为遗忘物。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遗忘物作出科学的界定。从失主的主观上来说,要具有对于财物的遗忘性,正是这种遗忘使之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对遗忘物作以下界定:遗忘物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在这个定义中,既强调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遗忘;同时也揭示了丧失控制这一客观特征。

        就本案来说,失主王某具有遗忘的主观特征,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王某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笔者认为,王某虽然暂时遗忘,但由于只是一转身的功夫距离财物的时间与空间都十分接近并且储蓄所有保安值班,财物也处于保安的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于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财物隐匿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