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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一、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

    三、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问题
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笔者认为,分赃数额说忽略了主犯的,实践中难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都无法贯彻。

    而犯罪总额说的缺陷,一是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 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 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

    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与《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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