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详解 > 侵犯财产犯罪 >

对挪用资金罪主体范围的扩充认识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和作为多元化市场主体之一的私营企业不断增长的情势下,如何在理论上拓展对现行刑法挪用资金罪主体问题的认识范围,已成为极为迫切的研究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并未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但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全部或部分债权得不到实现,从而间接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形也应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妥当。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擅自挪用资金但未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情形只可能存在于该企业是非法人的情况下。而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等非独资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业主或投资者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再者,债权和所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因为挪用资金的行为而未能全部实现,也只是债务的追偿问题,而非所有权纠纷,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