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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代理权破坏他人软件如何定性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原系某书局的电脑技术人员,两人因不满该单位对自己的待遇,跳槽另寻新主。为赢得新单位领导的欢心, 他们密谋与某书局在某电脑公司争夺《职工电脑培训速成法》版本的代理权,两人复制了
  

    三、本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 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泄愤报复和其他个人恩怨目的,而本案王、李二人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争夺《职工电脑培训速成法》版本的代理权?? 并非因泄愤报复为目的而故意破坏书局的生产经营。更重要的是,王、李复制软件、盗走“特配网卡”的行为尚不足以破坏原单位的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本案嫌疑人只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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