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寒星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的规定,王寒星与默东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卢言之的死亡,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30万元,最后法院支持了5万元是如何确定的?
刘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默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寒星也被判六年有期徒刑,从某种程度上说,二被告被处以刑罚对原告而言,在精神上应当说是一种抚慰。因此,酌情确定本案中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记者:丧葬费是如何确定的?
刘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于2008年将该案诉至法院,应按照2007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记者: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刘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本案按照受诉法院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得。
记者:法院一审判决的依据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刘军: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默东、王寒星连带赔偿原告张庆英、卢静、卢萱、卢子衡死亡赔偿金439780元、丧葬费23253.5元、医疗费4618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589880元。驳回原告张庆英、卢静、卢萱、卢子衡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