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伴以故意杀人行为情形的定性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推销员,福建省晋江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卫某,男,20岁,汉族,无职业,湖南省新化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岁,汉族,农民,四川省南部县人,199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推销员,福建省晋江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卫某,男,20岁,汉族,无职业,湖南省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岁,汉族,农民,四川省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18岁,汉族,农民,湖南省淑浦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19岁,汉族,学生,四川省简阳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某被告人王某因被害人李良秋与其争夺瓷砖生意不满,产生杀人恶念。1992年3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把雇请的王卫某、马某召到其在攀枝花市的住处,被告人米某、付某受被告人王卫某的邀约也一同前往。被告人王某对被告人王卫某等4人说:“我有个老乡在跟我争夺销售瓷砖生意,这笔生意关系到我一辈子的命运,做不成我就要破产。你们帮我教训他一顿。生意作成了一定给你们好处。”随后,王某让王卫某等人听候消息。次日晚8时许,王某探明了李良秋的行踪,即挂电话告知王卫某。王卫某即约马某、米某、付某,分别携带长刀、菜刀、木工锯、匕首来到王某住处。王某说:“我那位老乡9点多钟才回来,他叫李良秋,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个人叫王金追。他们住在电影招待所5楼靠厕所边的第一间。李良秋至少有4至5千元钱,手上戴有一枚大金戒指和一块手表。你们不光是教训他,而且要把李良秋整死。”王卫某问:是不是把他们两个都整死?王某说:“就是要把他们两个都杀死,留一个麻烦就大了。”王某绘制了李良秋住处示意图,并提醒王卫某等人:王金追年轻身高,又习过武,你们进屋先杀王金追,再用刀逼着李良秋把钱和证件交出来,将金戒指和手表拿走,然后把他也杀死。当晚9时30分左右,王某核实了李良秋、王金追的行踪,即指使王卫某等人前往下手。王卫某等4人当即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攀枝花市电影招待所李良秋住处伺机作案。马某以谈瓷砖生意为名进入李良秋房间,得知李良秋当晚要离攀回闽。王卫某、马某等4人见李住处人多不敢下手,便下楼商量在李良秋去金江火车站的路上杀害李良秋。当晚10时许,王卫某等4人尾随李良秋一同乘上一辆中巴汽车。当车行至渡金线15km+900m处,付某在王卫某的授意下,走到李良秋座位前盘问后,站起来喊道:二哥,他就是李良秋。王卫某、马某等人即叫司机停车,强行将李良秋拖下车,挟持到公路左侧的金沙江边沙滩上。李大声申辩、求情,付某即对李进行殴打。王卫某从李良秋身上抢走人民币108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869元),劳力士自动日历镀金手表一块(价值250元),又强迫李良秋打开密码箱,将箱里仅有的工作证、身份证、证明、名片、电动剃须刀、玉佩等抢走。李良秋再次求饶,王卫某叫米某持刀看住李良秋,并与马、付商量将李杀死。王卫某假称答应放李,叫米某、马某用李的衣物将李的眼、嘴、脚、手堵死、捆住,并将李推倒仰卧。马某用菜刀朝李良秋的脖颈部猛砍一刀,又用长刀刺李腹部两下。李良秋再次哀求,王卫某手持木工锯锯李的颈部。随后,王等人用沙土将李掩埋,并搬了7块石头压在上面,将李的密码箱埋在沙滩里,王卫某将木工锯抛入金沙江。随后,4人逃离现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对李良秋与其争夺瓷砖生意心怀不满,图谋报复,以许诺给予好处,指使被告人王卫某、马某充当杀手,并主谋、策划抢劫和杀死王金追、李良秋。被告人王卫某、马某为了得到报酬,邀约被告人付某、米某一道拦路抢劫李良秋身上的钱物,并将其杀死。由于王金追当晚未与李良秋同路,才幸免被害。王某、王卫某、马某、付某、米某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王卫某、马某均为主犯,且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付某、米某系本案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写信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破获全案起了重要作用,对被告人付某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150条第2款、第23条、第24条、第59条、第63条、第64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王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米某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5?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抢劫案件中,行为人以故意杀人行为为手段实施抢劫或抢劫后杀人灭口等情形。尽管同是抢劫杀人,但由于罪过的内容和客观表现不同,因而触犯的罪名乃至案件的定性

  不一致。本案在审理中就出现三种观点:一是以抢劫罪论处;二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法院最终以第三种观点定案。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从而为本案的定性作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三、研讨

  抢劫案件中伴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形,概括地说,可以分为三种,即在抢劫过程中以故意杀人为手段、行为人杀人后起意抢走财物和抢劫后故意杀人灭口以隐匿罪证。以故意杀人为手段行为劫取公私财物,是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还是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意即暴力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对此理论界意见不一,且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甚统一。刑法理论上基本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理由是,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的犯罪,抢劫罪实施暴力抢劫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的。如果故意致人死亡,就应另定故意杀人罪,否则只定抢劫一罪会轻纵犯罪分子。参见朱娱斋:《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载《法学》198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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