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立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立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

  一、 检察官指控赖立庭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1、赖立庭承包的不是本村的柑桔园,该篱笆不是赖立庭与甘宝玉共用的篱笆。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赖立庭在本村承包的柑桔园与同村人甘宝玉夫妇承包的柑桔园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立庭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宝玉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赖立庭承包的桔园,不是跟本村村民承包的。而是与邻村百罗村井坑队承包的桔园。其二,赖立庭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宝玉共用。而是百罗村井坑队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具体的位置是这样的:篱笆的东边是百罗村井坑队的耕地,即是现在赖立庭承包来种植的桔园,篱笆的西边是一条学道队的约三米宽的机耕路,再西边是约六、七十厘米的水沟以后才是甘宝玉的桔园。实际上,赖立庭开园门的篱笆距离甘宝玉的桔园边缘至少有3.6米。怎么说这条篱笆是赖立庭与甘宝玉共用的?赖立庭在该篱笆上开园门跟甘宝玉没有半点关系,甘宝玉的不满和进行干涉纯属无理取闹。

  2、赖立庭没有与甘宝玉斗殴

  起诉书称:“约17时度,被告人赖立庭见拆开的园门被合上,便再次拆除,遭到甘宝玉的阻止,继而引起斗殴”。在事发现场的目击人都可以证实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只有甘宝玉抓赖立庭的下阴和用扁担打赖立庭,而赖立庭没有对甘宝玉进行反击,赖立庭没有与甘宝玉斗殴的事实。

  3、甘宝玉的伤不是赖立庭推致仰面跌倒而致伤。

  检察院起诉书称:“在斗殴中,被告人赖立庭将甘宝玉推致仰面跌倒,……。被害人甘宝玉身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这是断章取义。首先是甘宝玉抓赖立庭的下阴,赖立庭的本能反应把甘宝玉推致仰面跌倒,这一事实的前半部分没有认定。只认定其“推倒”的后半部分。甘宝玉也确认现场是沙地,平坦无硬物,她的伤不是跌倒所致。

  4、赖立庭被赖壬华砍伤后,住院时间不是6天,而是15天。

  5、赖立庭没有伤害甘宝玉的故意。

  1)赖立庭没有作案犯罪的动机,更无对原告甘宝玉伤害的事实。

  案发当天,即2005年3月11日下午5时30分度,被告人为了方便出入,再次在自己承包的桔场边、不是与甘宝玉共用的篱巴开篱巴门拔竹柱时,遭到甘宝玉无理取闹的横加干涉。甘宝玉首先动手去抓被告人赖立庭的下阴(睾丸),赖立庭本能地用手拨开甘宝玉而致使其跌倒在地上。甘宝玉就地拿起扁担追赖立庭十多米远,连续二次殴打赖立庭背部成伤。这时,甘宝玉的丈夫赖壬华拔出预先准备好的镰刀行凶,猛力砍了赖立庭的大脑部一刀。当赖壬华举刀第二次砍向赖立庭的时刻,被赖平上前夺去赖壬华手中的镰刀,赖立庭才免遭杀害。赖立庭的妻子陈彩霞看见丈夫的头部的鲜血说:“你的头破了,出血了。”甘宝玉看到赖立庭满身的鲜血,再次倒在地上。片刻,甘宝玉由其丈夫背了十多米之后,甘宝玉自己步行回家。全过程赖立庭始终没有对甘宝玉反击,更无拳打脚踢的事实。只是自卫地把甘宝玉推开。根本不是互相斗殴。除了赖平、张凤英之外,距现场最近的还有刘振昌目睹事发的全过程。

  2)被告人赖立庭没有故意伤害甘宝玉的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主观上有对原告甘宝玉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原告甘宝玉的事实行为。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即使客观上有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甘宝玉、赖壬华持刀前来现场,无理取闹地横加干涉被告人开自己果园的篱笆园门,继而甘宝玉动手去抓被告人的下阴,原告夫妻明显地有对被告赖立庭故意伤害的违法动机,紧接着赖壬华拔刀砍伤赖立庭。而赖立庭始终没有对甘宝玉进行反击,没有与甘宝玉斗殴的事实。只是实施合法、适时、适当的正当防卫。因此,赖立庭不负主观、故意的责任。原告甘宝玉、赖壬华夫妇用镰刀砍伤赖立庭,造成这赖立庭这样的伤情,是对赖立庭实施共同侵权,才是故意伤害。

  二、检察机关对认定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行为不明确。

  不能以甘宝玉有肋骨骨折就认定是赖立庭致伤的,并以此来指控赖立庭有罪。公诉人对甘宝玉肋骨是什么钝器所伤的的解释是:他们有抱住扁担扯来扯去的过程,有可能是跌倒所致,也有可能抢扁担所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起诉的依据应该证据确凿的事实,不能首先确定赖立庭有罪,然后用可能、假设来解释起诉的理由。况且即使双方扯来扯去过程中造成甘宝玉有伤,也是甘宝玉对赖立庭侵权行为造成的伤,与赖立庭无关。其实甘宝玉的骨折也有可能是第二次跌倒时所致伤,或者是3月12日至14日在其他地方所致,或者是于3月21日擅自离开蓝塘卫生院以后所致。所以检察机关对认定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行为不明确。

  再者,你要我举出不是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证据,否则,就是赖立庭致伤甘宝玉。这种做法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尽管如此,这种证据已经存在,目击纠纷全过程的赖平、张凤英、刘振昌、陈彩虾可以证实,赖立庭根本没有打甘宝玉。甘宝玉也肯定了她的伤不是赖立庭推倒所致伤。所以说公诉人认定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行为是不明确的。

  三、检察机关指控赖立庭有罪的证据不充分。

  1)赖壬华、赖秋林、赖晋通的证词不可采信。赖立庭受伤后,距现场40米至50米远的赖晋通与赖秋林、赖德锋、赖崇尧查看河水水流情况,听到“救命呀”的呼救声,才赶来现场,根本没看到上述纠纷的过程。目睹纷纷全过程的只有赖平、刘振昌和张凤英及陈彩虾、赖壬华。从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得知,赖晋通却是颠三倒四地说话,一句说是在现场,一句说是不在现场。这明显是伪证词。赖晋通和赖秋林是不在现场的人却说是在现场的伪证词,却又被检察机关采纳。

  2)赖壬华是甘宝玉的丈夫,是利害关系人。并且赖壬华实施对赖立庭伤害,是对赖立庭侵权行为人,他的证词不可采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这么多的证人证言为何不到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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