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观分析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作者:程道彦 余同云 袁红侠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分析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客观表现 近日,我院办理了两起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均以交通肇事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我院认真审查,根据主客观
  

  (二)案例二中,毋某表面上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其救助不彻底,又出于畏惧被人讹诈的心理将被害人抛弃,其行为本质上仍是一种“积极逃逸”的情形。具体讲,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危急状态有明确认知,无论老人醉酒与否,老人被撞后头手外伤出血,在诊所无法正常坐立,特别是医生明确地告之伤员血压异常,这些事实都显示了被害人的客观身体健康状态,行为人客观上是明知的。而行为人撞伤被害人后,明知被害人可能会死亡,而于深夜11点多钟将被害人丢弃于相对偏僻、四周无人的道路旁,在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下,其放任的心理特征体现得特别明显,这种主观心理表现为其强烈的“怕被害人家属讹”的畏惧心态,其动机是逃避法律责任;其故意内容方面,从提出目的到产生动机、进而在意志因素方面发展为放任被害人的死亡。

  (三)对毋某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犯罪除了上面详细叙述的主观过失、行为违法等条件要求外,还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及行为和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案例二当中,由于毋某为了救人而启动车辆造成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因此,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当事人陈述,在责任划分上认定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就该案而言,被害人死亡时间距肇事时间间隔一天一夜,毋某的肇事行为是造成了被害人重伤还是死亡,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直接判断,医学尸检报告仅能证实被害人系颅脑闭合性死亡,而并不能判断车祸所致伤者的伤害程度,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的、必然的根本原因,无法进行严格的准确的判断。客观上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许并不能发展到颅脑闭合性死亡这一地步,毋某之所以死亡,除了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外,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应该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毋某的抛弃行为造成被害人伤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发展成为颅脑闭合性死亡。因而,依据被害人死亡和毋某的责任标准简单地认定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科学。

  根据以上的分析论证,我院最终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毋某批准逮捕。目前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已由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毋某一案正由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当中。

  综合以上对两个发生在交通肇事环境下的刑事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应当从犯罪嫌疑人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从而准确把关、科学定性。

  交通肇事罪被称为“过失之王”,是最有典型意义的过失犯罪类型,主要体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特征。通常,肇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而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往往是故意的,明知不该闯红灯而闯红灯,明知不该超越黄线而超越黄线,我们不能凭籍司务人员行为的明显过错而判断其对行为危害结果的故意性,而是应当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考查其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当然,出于利用车辆希望或放任撞死他人的行为中,存在着两个故意,即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这似乎给我们分析犯罪主观内容造成了困难。鉴于我国刑法注重讲究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反映了其主观内容,其认知程度、意志因素怎么样,其是否有思想动机和主观目的等主观方面的内容往往最终在客观外在行为上得以体现。因而,在审查交通肇事相关案例时,务必要抓住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特征严格把握证据关、事实关,运用刑法专业综合知识进行科学定性,严密分析,从而有效地界定交通肇事犯罪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的区别,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

  程道彦 余同云 袁红侠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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