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作者: 肖晚祥 [案情] 被告人沈伟于2006年12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上海市李康家中做保姆的机会,擅自将李康之子李昱麟(2006年5月出生)带至本市其外甥女婿马兰山的暂住处,意欲以此向李康勒索钱财。次日,被告人沈伟在其家属的规劝下,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说没有造成损害。所谓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使刑法整体协调。因为对相同的情况作相同的处理,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刑法也不例外。对案件进行体系解释,就是为了避免对不同案件的处理自相矛盾,从而损害刑法的正义。

   对于绑架罪而言,在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人质,虽然之后中止了犯罪,但仍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