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案情] 2002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因责任田界沟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殴打,程某将陈某右手腕击伤。被害人杨某(女,程某的母亲,殁年63岁)闻讯后,到现场予以解劝。杨某对陈某说:你是叔叔,他是你的侄子,你应该让
  

    第二种意见认为, 对陈某应定诽谤罪。主要理由是:其一,陈某侵犯的客体特定,诽谤的事实清楚。本案中,陈某伤害杨某的原话,程某的陈述是:“你和张家姨爹两人在家里一搞半夜,象我们这一批人都知道”。证人赵某的陈述是:“陈某说杨某以前‘偷人'”。陈某在庭审时也承认说:“你那个时候的事,哪个不晓得”。虽然说法不尽一致,现在也无法确认陈某当时说过的原话,但证人证言包括陈某自已均可肯定,当时陈某说了杨某有男女关系的事。 因此,陈某侵犯的客体是杨某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杨某个人。陈某在纠纷中用言语诽谤杨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事实是清楚的,而且其诽谤的内容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完全属其捏造。

    其二,陈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的行为。首先,陈某凭空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其次,陈某当着杨某儿子的面捏造其有男女关系的事实,足以损害杨某本人的人格和名誉。第三,陈某是以口头的方式散布所捏造的事实。从构成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上述三个方面已全部具备。总之,陈某在纠纷中,言语伤人故意明显,意欲诽谤他人,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痛苦。

    其三,陈某恶意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从本案来看,陈某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最后造成杨某服毒自杀死亡,属情节严重,如果自诉人不提起自诉,应当提起公诉。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对其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构成诽谤罪。理由如下: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用公开的方式。本案中,陈某采用的是公开“散布”的方式,侵犯的客体特定。

    2、有诽谤的事实。本案中,陈某凭空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而且其诽谤捏造的事实足以损害杨某的人格、名誉。比如陈某自己在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自认”供述以及“道歉书”就是明证。

    3、直接故意。本案中,陈某在主观方面抱着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并且具有损害杨某人格、名誉的目的。

    4、情节严重。从本案来看,陈某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具有预见这种诽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属情节严重,并在当地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造成了极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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